在婚姻關係中,夫妻彼此負有忠誠義務與維繫婚姻共同生活的責任。然而,當第三人不當介入婚姻,或配偶一方違反忠誠義務時,往往對另一方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與人格尊嚴的侵害。此類情形,在法律上即可能構成所謂的「侵害配偶權」。
本文將從法律依據、構成要件、舉證重點、損害賠償範圍及實務常見問題等面向,為您完整解析侵害配偶權的法律問題。
一、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所謂「侵害配偶權」,並非法律條文中的明文用語,而是實務上對於侵害婚姻中配偶身分法益行為的通稱。其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簡單來說,只要行為人(包含配偶本人或小王/小三)以不法行為,侵害他人婚姻關係所保障的身分利益,並造成精神上痛苦,即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侵害配偶權一定要發生性行為嗎?
不一定。
實務上認為,侵害配偶權的重點在於是否「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而非是否發生性行為。常見可能被法院認定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 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長期同居
2. 穩定交往、以男女朋友關係互動
3. 大量曖昧、煽情、具性暗示之對話內容
4. 公然以配偶身分以外之伴侶身分共同出入、出遊
5. 明知對方已婚,仍持續發展親密關係
至於是否構成侵害,仍須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節判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士簡字第702號民事簡易判決: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屬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且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所謂「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規定,此不法侵害行為並不以侵權行為人間有通姦、相姦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範圍,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至於情節是否重大,應視個案侵害程度、損害狀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等個別情事,客觀判斷之。
三、侵害配偶權的構成要件
一般實務上,法院會從以下幾個要件進行審查:
1. 是否有合法婚姻關係存在
主張侵害配偶權的一方,須證明於侵害行為發生時,雙方仍具合法婚姻關係(包括尚未離婚完成登記)。
2. 不法行為
行為人須有違反善良風俗、社會通念或婚姻忠誠義務的具體行為。
部分實務上法官會要求「具體、特定」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與時間點,而不能概括泛指他人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3. 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第三人須「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已婚,仍介入婚姻。
配偶本人則多半屬於故意;然而小王/小三就不一定,此部分即須再多加以蒐證,證明小王/小三也是明知有配偶。
4. 損害結果
被害配偶須證明其因此受有精神痛苦或人格尊嚴受損。
5. 因果關係
不法行為與精神損害之間,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四、可以向誰請求賠償?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請求,可以只告第三人,也可以同時告配偶與第三人,兩者在符合法律要件下,可能成立連帶責任。
是否同時提告,須視蒐證狀況、訴訟策略及當事人心理承受程度,由專業律師評估後決定。
五、損害賠償金額大約多少?
侵害配偶權屬於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並無固定金額。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1. 侵害行為的態樣與期間長短
2. 是否有性行為或同居事實
3. 婚姻破裂程度(是否導致離婚)
4. 當事人社經地位、身分、收入狀況
實務上,常見判賠金額約落在 10萬元至30萬元不等,如受請求的一方社經地位或收入較高(例如:機師、醫生、自營業者、高收入業務人員和工程師)者,亦可能更高。
六、證據要怎麼準備?
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訴訟,證據蒐集極為關鍵。常見可作為證據的資料包括:
1.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Messenger 等)
2. 照片、影片、錄音
3. 出入旅館、同居之相關證明
4. 證人證述
5. 社群媒體公開貼文
6. 住宿、旅遊、消費紀錄
需注意者係,如果是透過配偶的手機/電腦等蒐證,且設有密碼,未經同意破解密碼登入查看,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或妨害電腦使用罪之責任。建議於蒐證前先諮詢律師,以免反而衍生刑事或其他法律風險。
七、侵害配偶權有時效限制嗎?
有。依民法規定,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內行使:
也就是知道配偶有外遇後,必須要在知悉後2年內提出告訴,超過2年就不能再告囉。
自侵害行為發生起最長不得逾 10 年
也就是就算不知道配偶有外遇,但只要客觀上配偶外遇的時間點已經超過10年,也不能再提出告訴。
逾期可能喪失請求權,切勿拖延。
八、結語:及早諮詢,保障自身權益
侵害配偶權案件,往往牽涉高度情緒壓力、證據判斷與法律策略選擇,並非單純「抓姦」或「對錯問題」。是否提告、告誰、如何蒐證、是否談和解,均會影響最終結果。
若您正面臨婚姻遭受第三人介入,或對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有所疑問,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透過法律途徑妥善保障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