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韋白律師
專長:民刑事訴訟
東吳大學法研所畢業

小華與阿霞離婚後,2人婚姻期間所生之子女彌豆子,協議由小華擔任彌豆子的親權人。豈料離婚後,阿霞就再也不付任何關於小孩的扶養費用,小華無奈之下,於是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
離婚後沒有親權的一方,仍應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首先,依照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而此處所指的權利及義務,包括扶養在內。又依照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也就是說在法律上,爸媽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且不因離婚而受影響,縱使雙方已協議或法院判決由一方擔任小孩的親權人,即使他方不是小孩的親權人、或是未與小孩同住,仍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例如,甲乙有一名小孩A,甲乙離婚後,縱使甲取得A的單獨監護、又或者是共同監護,但由甲擔任A的主要照顧者,乙都仍然需要支付A的扶養費!不可以「沒有與小孩同住」為由,拒絕支付扶養費。
蔡律師在過去經手的家事案件中,時常遇到當事人這樣詢問「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太不合理了吧,我都沒小孩的監護權了,還要幫別人養小孩喔?」但是這樣的說法其實是很奇怪的,因為扶養費原本就是給付給小孩的費用,養的也是自己所生的小孩,並非幫別人養小孩。既然當初決定要生下小孩,就有責任要盡到扶養小孩長大成人的義務,不可以因為婚姻關係破裂,就拒絕支付扶養費喔~
但如果已經沒有小孩的監護權,真的不想再付扶養費,也是有機會達成的!只要雙方在離婚協議時約定好「由取得小孩監護權的一方單獨負擔扶養費」,如果雙方都同意,以後沒有小孩監護權的一方,就可以不用再負擔小孩扶養費!不過要注意的是,這只是爸媽之間分擔扶養費的內部約定,不能因此免除父母在法律上對於小孩的扶養義務。所以,小孩仍然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未付扶養費的一方請求給付至成年前的扶養費。
扶養費包含「代墊扶養費」及「將來扶養費」
代墊扶養費及將來扶養費,一般來說「起訴前、後」他方所應支付的扶養費用。
舉例來說,如果甲乙有一名小孩A,甲乙在112/1/1離婚後,取得A的單獨監護,但乙離婚後就再也不付小孩A的扶養費。甲直到113/1/1才起訴請求乙要負起給付扶養費的責任。則在112/1/1~113/1/1這一年間的費用,甲就可以主張是「為乙所代墊的扶養費用」,依照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乙返還。
而「將來扶養費」一般來說就是起訴後對方所應支付的扶養費用。同上面的例子,甲於113/1/1起訴,就可以請求「自113/1/1起至小孩A滿18歲之日止」,每個月乙所應負擔的扶養費用。
扶養費的數額為何?有無標準?
扶養費的數額,法院一般來說會以行政院所公布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作為標準,再輔以雙方年紀、收入、經濟能力而定。舉例來說,如果甲乙雙方居住在臺北市,依照行政院所公布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112年臺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約為34,000元,甲乙兩人若年紀、收入、經濟能力也相仿沒有差太多,法院就很可能會以「雙方各應負擔17,000元扶養費(計算式:34,000元 / 父母2人 = 17,000元(父母各應負擔之金額))」作出扶養費數額的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抗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本院認行政院主計處有關國人平均消費支出之調查報告,其消費支出項目含括食品費、飲料費、衣著及鞋襪類、燃料及燈光、家庭及家具設備、家事管理、保健及醫療、運輸及通訊(內含交通工具及通訊購置、交通設備使用管理費、乘交通設備之費用、其他通訊費)、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內含旅遊費用、娛樂消遣服務、書報雜誌文具、娛樂器材及附屬品、教育及研究費)、雜項支出等項,已包括家庭生活所需及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各項費用,解釋上自可作為本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參考標準,並應衡量兩造收入及經濟狀況為據。甲○○與丙○○等2人共同居住在臺北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12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臺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3萬4,014元。而甲○○於111、112年度分別申報所得895元、18萬8,480元,名下無財產;乙○○於111、112年度分別申報所得78萬2,714元、51萬0,043元,名下財產總額均為473萬0,089元,有兩造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按(見本院個資卷)。又甲○○目前於火鍋店作兼職,每月薪資1萬5,000元至2萬元,乙○○於航空貨運公司擔任承攬業務,月薪3萬元,業據兩造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89頁),且有乙○○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見本院卷第91頁)。可知乙○○之資力較優於甲○○,惟考量兩造所述及前開財產資料可知,其等年度合計所得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12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所載家庭平均總收入相較,並未高於該收入標準,尚難負擔上開平均消費支出之生活水準。復考量未成年子女年齡、於各成長階段之日常生活需要、一般國民生活水準及近年物價持續攀升等綜合判斷,本院認丙○○等2人每月所需之扶養費各以1萬8,000元為適當,再衡以兩造之年紀、收入、經濟能力(兩造之心力付出無法量計),認應由甲○○及乙○○各負擔1/3、2/3之扶養費用,是乙○○每月應負擔丙○○等2人之扶養費各1萬2,000元,應屬合理。是乙○○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丙○○等2人分別成年之前1日止,於每月5日前給付丙○○等2人之扶養費各1萬2,000元,由甲○○代收管理使用。
至於最新公佈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多少?可以再參考以下圖示。

本件情形
🔍在律師協助下,法院認為:
✔ 阿霞縱使離婚,也仍須負擔彌豆子至成年止的扶養費
✔ 阿霞縱使無餘力,也須犧牲自己而扶養子女,縱使收入減少或變動,也應善盡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 小華在離婚後,阿霞未付扶養費的期間,所代墊的扶養費用,也可以向阿霞請求返還
經律師完整說明與證據佐證後,法院判決阿霞應給付一定數額的扶養費用,小華也得以如釋重負,卸下這段時間以來的沉重壓力及焦慮。
如果遇上相關扶養費問題不知如何處理,建議可先諮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權益,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影響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