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韋白律師
專長:民刑事訴訟
東吳大學法研所畢業

小霞某天在路上騎腳踏車,竟被一輛大卡車從後追撞,造成她身上多處骨折、韌帶斷裂的傷勢,且部分傷勢甚至是永久性傷害。更讓小霞生氣的是,大卡車駕駛竟然拒絕賠償…最後小霞找上我們,希望能透過法律手段討回一個公道。
員工車禍,公司也要負連帶責任!
1. 法條規定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連帶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 車禍被撞傷,只要肇事者有故意或過失,依法當然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若肇事者 1. 確實是某某公司員工(與某公司員工有事實上僱傭關係,並不以投保勞保為必要) 2. 事發時是在執行職務(例如協助某公司送貨時發生車禍;至於員工下班後或放假時發生車禍,就可能不構成「執行職務」的法定要件,公司才有機會主張免責),則雇主也要與員工(肇事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對於受害者來說,提告時除了能夠多告一個請求對象(公司)外,一般而言雇主在經濟上,相較於員工來說,是比較優勢的一方,因此受害者可以大幅增加獲得賠償的機率,較不會因為員工沒有錢賠償,最後落得勝訴後聲請強制執行,卻無任何財產可以執行的窘境。
車禍事件,可以請求哪些項目的賠償?
受害者在車禍事件可以請求賠償的依據,規定在民法第193及第195條。
民法第193條(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 醫療費用
醫療費用屬於上開法條規定的「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畢竟沒有這場車禍,就不需要花這些醫療費用),只要在訴訟上提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單據,證明所受傷勢與車禍相關且金額均有依據,法院就有高機率會判決賠償對方應負擔醫療費用。
2. 看護費用
看護費用也屬於上開法條規定的「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請看護,而是請自己的家人幫忙照顧,仍然可以請求加害者負擔此部分費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
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3. 交通費用
交通費用也屬於上開法條規定的「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若因車禍需救護車緊急送醫、後續往返醫院回診的計程車費用等,只要有必要,均可向對方請求。
4. 薪資損失
被害人在休養期間不能工作,所導致的薪資損失,也可以向加害者求償。
5. 勞動力減損費用
若傷害嚴重因此導致將來工作能力減損,法院會審酌在原本正常工作能力下,推算到65歲法定退休年齡原可獲得之薪資,減去因勞動力所減損的工作能力比例,依照霍夫曼式計算法來計算加害者應賠償多少費用。
6. 精神慰撫金
被害人遭撞傷,其身、心均受創甚鉅,依照民法第195條規定,可向加害者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賠償。
本件情形
本件訴訟過程中,對方的律師曾經向我們提出要以350萬和解,小霞再三詢問「這個金額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就接受….」
但我們很堅定的告訴他👉「這個金額,完全不合理。如果你願意相信我們,我們會替你爭取應得的補償。」
最終在律師協助下,法院判決對方總共要給小霞517萬多元!讓小霞終於討回公道,也放下心裡的一塊大石頭。
如果對於交通過失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不知如何進行,建議可先諮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權益,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影響權益!
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