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韋白律師
專長:刑事案件、妨害性自主
東吳大學法研所刑事法組畢業

阿穎與小綺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兩人某日相約出遊,並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然而,事後阿穎表示無意與小綺發展男女朋友關係,便不再與她聯絡,沒想到小綺一氣之下,竟向警局提告阿穎強制性交…
法律如何規定?
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上述法條規定可知,強制性交構成要件為:
1. 違反被害人意願(例如強暴、脅迫等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式)
2. 性交行為
3. 主觀上要有故意
另外,倘若個案上有符合第222條各款之加重情形,刑期更會直接加重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刑法上相當重的犯罪。
妨害性自主案件,實務判決多半有利於告訴人一方
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告訴人來說,若有即時驗傷、有診斷證明書、事後對話紀錄等證據證明,提告成功率多半相當高,實務判決也經常會以推論之方式做有利於告訴人之認定,諸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請點我):
「經核告訴人就被告對其強制性交之時序、過程及方式等主要事實,於上開偵查、原審審理時前後指訴大致相符,並無重大歧異或瑕疵可指,倘非告訴人親身經歷,衡情應無法憑空編撰捏造前揭遭被告強制性交之情節,以誣陷被告之動機及必要,其證詞並無顯然不可採之理由,應認其證言之憑信性甚高。」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請點我):
「按我國人民因受傳統固有禮教之影響,一般對於性事皆難以啟齒或不願公開言之,尤係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或因緊張、害怕,心情無法一時平復,需時間沉澱,或恐遭受進一步迫害、或礙於人情、面子或受傳統貞操觀念左右,或受國情、年齡、個性、處事應變能力、與加害人關係、所處環境、生活經驗等因素交互影響,致未能於案發時當場呼喊求救、激烈反抗,或無逃離加害人而與其虛以委蛇,或未於事後立即報警、驗傷,或未能保留被侵害證據,或始終不願張揚,均非少見;且於遭性侵害後,有人能及時整理自己心態,回歸正常生活,有人卻常留無法磨滅之傷痛,從此陷入痛苦之深淵,亦因人而異。是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究係採取何種自我保護舉措,或有何情緒反應,並無固定之模式。自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依社會通念,在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支配下詳予判斷,尤不得將性別刻板印象及對於性侵害必須為完美被害人之迷思加諸於被害人身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請點我):
「證人黃○○對於甲○於案發後甲○之情緒反應所述情節,與福利部臺中醫院判斷相符,倘若甲○未親身經歷遭被告以上述方式強制猥褻,應不至於會有上開證人所述驚嚇、激動、哭泣難過之情緒表現。」
妨害性自主被告,倘若確無違反意願,如何蒐證自證清白?
我們上面已有提到,此類案件在本質上對於被告就已相當不利,但如果個案上被告真的是沒有違反告訴人意願,是合意跟告訴人發生關係的,該如何蒐證自證清白,就顯得相當重要。一般來說,若個案上能提出「事後」的對話紀錄、合照照片、監視器畫面影像等,證明兩人發生關係後告訴人毫無任何異樣,仍正常與被告互動、甚至仍有親暱之舉;又或者告訴人無正當理由過了數個月才驗傷…等與一般遭性侵之告訴人反應相異之情況,又或者告訴人於警詢、偵查、法院審理階段供述顯然不一致等,才有機會獲得不起訴處分/無罪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侵訴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請點我):
從上開兩人事後對話,甲女問被告是否要告白、詢問兩人目前關係、向被告討抱、試探被告心意等,語帶曖昧,對被告並無厭惡、憤怒之情緒,實難佐證被告先前是違反甲女意願與之性交…可知本案無法排除甲女認為被告事後對其不聞不問、關懷不足,而憤然提告之可能性,既有合理懷疑,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90 號刑事判決(請點我):
告訴人就與被告同房之原因、其是否每日均服用安眠藥、服用安眠藥後多久可入睡,入睡後對外界變化有無意識並進行反應、案發當日遭被告對其為性行為時有無意識等情,供述前後不一,告訴人之指訴是否可採,並非無疑。
本件情形
本件所幸在本所律師協助下,我們向檢察官還原真相:
✔ 告訴人除自己所述外,沒有提出任何補強證據,證明確實有被強制性交的情形。
✔ 根據事發當天的監視器畫面,告訴人在與被告分開後,仍神態自然地進入商店採買物品,未見驚恐、慌張或立即求助之舉動,與一般遭性侵之被害人反應明顯不同。
✔ 告訴人雖然有服用事後避孕藥,但只能證明兩人確實有發生關係,但並不能證明非自願或遭強制手段所致。
經律師完整說明與證據佐證後,檢察官認定本件犯罪嫌疑不足,最終作出「不起訴處分」,阿穎也得以如釋重負,卸下這段時間以來的沉重壓力及焦慮。
但這只是個案狀況,個案上遇到妨害性自主案件情形都可能不同,請諮詢專業律師,相關個案與處理策略,歡迎與我們聯繫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