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案件經本所蔡律師協助,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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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妨害自由罪中的「恐嚇罪」?—從案例解析了解恐嚇罪的法律構成要件

Allen與Ben原本為大學好友,卻因金錢而反目。Allen不滿Ben遲遲不將其所積欠的10萬元歸還,便在自己IG上傳限時動態,並稱「可以趕快還錢嗎」、「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等語,致使Ben心生畏懼,因而提告恐嚇…

一、恐嚇罪是什麼?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所謂恐嚇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的行為。

重點在於:
👉 不一定要真的動手,只要讓人「害怕可能會發生」,就可能成立犯罪。

二、恐嚇罪的成立要件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從以下幾個要件判斷是否成立:
1. 有恐嚇行為(言語或舉動)
例如:
「我會讓你活不下去」、「小心你家人出事」、「再不還錢就打斷你的腿」
傳送暴力圖片、血腥畫面、武器照片暗示威脅;以黑道、勢力背景施壓等
⚠️ 不一定要直接說「我要殺你」,只要客觀上足以造成恐懼即可。

2. 恐嚇內容涉及重大法益
法律保護的範圍包括:
生命、身體安全、人身自由、財產、名譽、家人安全
例如威脅「公布不雅照」、「傷害家人」、「燒房子」等,皆可能成立。

3. 使對方心生畏懼
這是關鍵要件。法院會判斷:一般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會害怕、雙方關係、過往糾紛等,判斷對方是否真的產生恐懼(如報警、求助、失眠、焦慮等)
👉 不需要真的被傷害,只要產生恐懼即可成立。

三、常見會成立恐嚇罪的情境

實務上常見案例包括:
1. 債務催討時以暴力威脅
2. 感情糾紛恐嚇對方或新伴侶
3. 網路留言威脅「弄死你」
4. 威脅公開私密照(俗稱報復性恐嚇)
5. 酒後或情緒失控放話
6. 假借黑道名義施壓
⚠️ 即使事後說「我只是開玩笑」,若已造成恐懼,仍可能成立犯罪。

四、不成立恐嚇罪的情況

以下情形未必構成犯罪:
1. 單純情緒發洩、未具體威脅內容
2. 客觀上不足以讓人恐懼
3. 對方明顯不可能實現(例如小孩說要炸總統府)
4. 單純罵人、嗆聲(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但未必是恐嚇)
是否成立仍需依個案判斷。

五、恐嚇罪的刑責

依照刑法第305條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真的罪證明確,在沒有前科、且與被害人能夠達成和解的前提下,如選擇認罪,獲得法院宣告緩刑的機率相當高。

六、被恐嚇時該怎麼辦?

若遭受恐嚇,建議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1. 保留證據:包含對話紀錄、錄音、錄影、簡訊、社群訊息、威脅照片、截圖等
2. 避免正面衝突:防止情勢升高或人身危險。
3. 報警或諮詢律師:可評估是否提告恐嚇罪或聲請保護令。

七、本案情形

🔍在律師協助下,我們向檢察官說明:
✔ Allen與Ben間確實有金錢糾紛,並非Allen所杜撰
✔ 恐嚇罪須以「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為具體惡害告知」才會成立,Allen只是請Ben還錢,用語上並無上開惡害告知的情況

經律師完整說明與證據佐證後,地檢署諭知Allen不起訴處分,讓Allen心中的大石頭終於可以放下

如果遇上妨害自由問題不知如何處理,建議可先諮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權益,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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