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韋白律師
專長:民刑事及家事訴訟
東吳大學法研所畢業

小高與阿玲同為老王之兒子,老王生前以遺囑表示,其名下房地由小高與阿玲各取得1/2,存款部分則由小高一人取得。豈料老王往生後,阿玲卻向老高表示不承認遺囑效力,不願意依照遺囑內容分配遺產…
遺囑該如何撰寫才會有效?
所謂遺囑,指的是繼承人在生前所撰寫,以預作死後的財產分配。在一般返還借款、履行契約等案件,如果有涉及到借據、契約等證據資料,有爭議時還可以傳當時製作借據、契約的當事人到法庭作證,釐清內容是否真實。但遺囑的地位特殊,並無法這樣子做來釐清遺囑人的真意(不然就只能觀落陰了),因此遺囑的製作相當嚴格,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否則就可能導致整份遺囑無效。
然而,我們預立遺囑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死後遺產的爭議,如果辛苦立了一份遺囑,最後卻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要件導致無效,那立遺囑所花的時間、精力,就跟白做工沒有兩樣。因此了解遺囑的定義、要件相當重要!
遺囑的種類及要件
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法律所規定的遺囑形式,可分為以下五種: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一、自書遺囑
所謂自書遺囑,亦即「自己自行製作的遺囑」。依照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我們協助讀者整理要件如下:
(一)遺囑人應自己書寫遺囑全文
需整篇遺囑均由自己書寫,不能請他人代寫,而且必須要自己寫,不能夠以電腦打字取代(否則無法確認遺囑是否為遺囑人所自行書寫)
(二)遺囑人需記名遺囑製作的年、月、日
(三)遺囑人需在其上親自簽名
(四)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例如:小明原本是要將房子留給兒子阿張、卻誤寫成將車子留給兒子阿張,此時小明應把「房子」二字打叉或劃掉,並寫上「車子」,以及在旁註明「刪2字、增2字」,並且再簽上「小明」的名字,證明這個塗改內容確實為小明所修改。
二、公證遺囑
所謂公證遺囑,指的是在公證人面前所製作的遺囑。依照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我們協助讀者整理要件如下:
(一)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
(二)需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三)需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四)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後,應經遺囑人認可
(五)需記明年、月、日
(六)需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三、密封遺囑
此種遺囑製作方式較為少見,依照民法第1192條規定,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我們協助讀者整理要件如下:
(一)需由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
(二)需由遺囑人將其密封,並再於封縫處簽名
(三)需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的遺囑(四)若遺囑並非遺囑人親自寫的,應陳述繕寫人的姓名、住所
(五)公證人應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年、月、日及遺囑人陳述
(六)公證人與遺囑人、見證人均須簽名。
四、代筆遺囑
如果一般民眾找律師協助製作遺囑,代筆遺囑是最常見的製作方式。筆者過去也有多次協助當事人製作代筆遺囑的經驗。依照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我們協助讀者整理要件如下:
(一)應由遺囑人親自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不可以由律師事務所代為指定。
(二)應由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不可以由他人或律師代念,遺囑人只是被動點頭或表示「嗯」、「對」,否則均無法確認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三)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一般來說就是由律師擔任筆記、宣讀、講解的角色
(四)需經遺囑人認可
(五)需記明製作代筆遺囑的年、月、日
(六)需由代筆人之姓名,並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五、口授遺囑
此種為十分特殊且不常見的遺囑製作方式,一般來說是在遺囑人已經臨終之際,無法以其他方式製作遺囑,才能以口授遺囑的方式合法製作遺囑。
依照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無法協議分割,仍可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被繼承人死亡後,就其遺產,各繼承人為公同共有的關係,在還沒有對遺產進行分割以前,各繼承人都還沒有實際取得遺產權利,因此「分割遺產」是相當重要的事情。而依照民法第1164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例如遺囑內有約定多久以內不能分割、又或者繼承人間有不能分割協議等),否則繼承人都隨時可以請求分割遺產。如果繼承人間無法協議分割,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訴訟,以解決紛爭。
又依照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因此,如果被繼承人已經在遺囑寫明遺產該如何分配,只要該份遺囑有符合法律要件,為一合法有效的遺囑,又沒有侵害特留分問題的話,原則上各繼承人就應該要依照遺囑所寫明的方式分割;縱使不能協議,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法院也有相當大的機率會依照遺囑的分割方式作出判決。
本件情形
🔍所幸在律師協助下,我們向法院說明:
✔ 遺囑確實為合法有效的遺囑
本件老王是以代筆遺囑的方式製作遺囑,且完全符合民法第1194條規定「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之代筆遺囑要件,因此為一合法有效的遺囑。
✔ 繼承人間縱使無法協議分割,仍可透過法院裁判之方式強制分割
法院認為,本件遺囑就遺產並無不可分割協議,且遺產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因此依法確實可以分割。
經律師完整說明與證據佐證後,法院判決本件准予分割遺產,讓這場家族財產紛爭得以獲得解決。
如果遇上相關遺產問題不知如何處理,建議可先諮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權益,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影響權益!
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