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韋白律師
專長:民事、刑事訴訟
學歷:東吳大學法研所刑法組畢業

小芳下班後習慣上健身房運動,鍛鍊身體兼紓解壓力。但某日運動完,竟發現自己放在置物櫃裡的貴重物品不見了!向健身房求助,竟只得到一句:「我們不負保管責任喔!如有遺失自行負責」,讓小芳覺得相當傻眼..
法律怎麼說?
健身房不能單方面說「不負責」!
民法第607條: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民法第607條修正理由:
因時代變遷,目前社會除飲食店、浴堂外,尚有許多相類場所,提供客人為一時停留及利用,例如理髮店、健身房等。該等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仍應負責,始為平允。現行條文規定已難因應實際需要,爰增列「或其他相類場所」,以期周延並符實際。
因此,像健身房這樣的「營業場所」,對於客人所攜帶一般物品(例如衣物等),若有毀損、喪失,均應負責。
張貼「本場所不負保管責任」有效嗎?
無效!
民法第609條:
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也就是說:即便健身房以公告揭示「不負保管責任」等文字,法律上仍然不能免除他們賠償的責任。
有沒有健身房不需負責的情況?
當然有,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607條但書、608條第1項規定,若有下列情形則「例外」不需負責:
1. 不可抗力(例如突發地震導致物品損毀)
2. 物品本身問題所致(例如食物自然腐敗)
3. 客人自己或同行者的故意或過失所致(例如沒鎖置物櫃)
4. 攜帶貴重物品但未事先報明(如沒告知有放手機、現金等)
本件情形
雖然,健身房公告不負保管責任是無效的,但如果小芳的貴重物品(例如手機等)沒有事先告知健身房保管人員,就可能符合上面例外規定,健身房仍不用負賠償責任。所以運動時,建議貴重物品還是要隨身攜帶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