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職災補償事件,經律師協助,獲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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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韋白律師
專長:民刑事訴訟
東吳大學法研所畢業

小張任職於X公司,平日為公司勞心勞命,豈料一次幫公司外出寄件時發生嚴重車禍,需休養一年,X公司見狀便直接將小張自所有工作群組退出,且拒絕支付職災補償、休養期間薪資給小張,甚至還說出「小張根本不是X公司員工」此等荒謬言論。小張心灰意冷之下,憤而委任律師對X公司提出告訴…

公司給付報酬的對象,並非都是勞工!

公司與所聘雇之員工之間,我們一般都能夠理解為雙方之間有勞雇契約,這個比較沒有爭議。

然而,跟公司有合作關係,甚至同樣有從公司取得報酬者,並非只有員工。例如:公司如果法律上有涉訟,委請律師協助打官司,公司也會給付給律師服務報酬;公司如果要蓋新大樓,委請營造商協助興建,公司也會給營造商服務報酬。這就有一個問題值得思考:只要有拿到公司報酬的,就是員工嗎?如果是這樣,那上述提到的律師、營造商,也都是公司的員工囉?

讀者看到這邊一定開始覺得怪怪的了,「當然不是啊,律師跟營造商怎麼會也是公司員工?」您想得沒有錯!並不是只要有從公司拿到報酬的,就是公司的勞工。以上述舉例來說,公司是給予員工的「薪資報酬」,雙方間確實屬於「勞工與雇主」,成立勞動契約;而公司委請律師打官司,成立的是「委任契約」;公司委請營造商興建新大樓,則成立的是「承攬契約」。

讀者看到這裡或許又有疑問了:區分這麼多概念要幹嘛?誒~這個差別可大了,因為只有勞動契約,才有勞基法的適用及保障;如果成立的是委任契約或承攬契約,可就沒有勞基法的保障囉(例如:律師與公司成立委任契約後,接下案件承辦案件後,總不可能要求公司還要給律師特休假、加班費吧)

至於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承攬契約怎麼區分?
一、承攬契約:
所謂承攬,指的是當事人間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等到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契約的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與定作人間則無從屬關係。而且可以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

以上面為公司興建新大樓的營造商為例,在工程實務上,營造商一般會將工程分為數期,並且與公司約定「實作實算」的給付報酬方式,每完工並驗收一期,就給付一期的報酬。且工作時間分配可由營造商自行決定、業務風險也要有營造商自行負擔,所以是屬於承攬契約。

二、委任契約:
所謂委任,指的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承諾為處理的契約。」 這表示委任契約是一種雙方的約定,重點在於「處理事務」而非單純的勞務給付,同時也不論該事務是否有報酬(但通常會是有償)。

以上面為公司打官司的律師為例,公司委託律師打官司,律師接下案件後,重點是在於將案件委任事項處理完畢,而不單單只是機械式的提供勞務而已。所以是屬於委任契約

三、勞動契約:
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的是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一般來說會以是否具有三大從屬性: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來做判斷。

勞動契約之判斷:三大從屬性

一、人格上從屬性:
也就是勞工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例如勞工如果遲到、早退,雇主可能會以扣薪、資遣的方式,讓勞工了解到自己的錯誤。
二、經濟上從屬性
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三、組織上從屬性
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

另外依照實務見解,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裁判要旨參照)。

看到這邊有些讀者可能會詢問:但老闆沒有幫我投保勞健保,也沒有參加勞工保險,這樣會不會影響我勞工的權益啊實際上完全不會!重點在於有無符合上述三大從屬性,只要有符合就是勞工,縱使沒有投保勞健保,沒有參加勞工保險,也同樣有勞基法的試用及保障喔。

勞基法上的職業災害如何認定?

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至於職業災害如何認定?依照實務見解,係以該災害係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 1056號判決意旨參照)

讀到這邊讀者可能又有疑問了「那如果我是在上下班通勤時發生車禍,可以請求職災補償嗎?」要看情況!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若符合「時間」、「路線」、「目的地」及「合法行為」等要素,亦可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例如,如果是正常上下班通勤路線上發生車禍,一般來說也可以請求職災補償;但如果是「偏離路線(例如下班後先繞去健身房運動,運動完才在回家路上發生車禍)」、「重大違規行為(例如是無照駕駛、違規闖紅燈才會發生車禍等)」恐怕就無法認定是職業災害,也無法進而請求職災補償。

本件情形

🔍所幸在律師協助下,我們向法院說明:
✔ 小張確實是X公司員工
未保勞保、沒有加入勞工保險,不代表就不是員工,仍然要審酌有無人格上從屬(需遵守老闆的指令)、組織上從屬(公司組織結構的一員)、經濟上從屬(勞工需服勞務向雇主領取薪資報酬)來判斷。

✔ 小張確實受有職業災害
小張是在工作期間發生車禍,且發生車禍時確實是在從事工作內容,符合職災要件。

✔ 小張得請求X公司補償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
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一、勞工受傷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本件既然小張是勞工、也受有職業災害,當然可依規定請求X公司補償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

經律師完整說明與證據佐證後,法院判決小張可請求X公司補償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共計62萬餘元,小張也得以如釋重負,卸下這段時間以來的沉重壓力及焦慮。

如果遇上相關勞資問題不知如何處理,建議可先諮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權益,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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