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韋白律師
專長:民刑事訴訟
東吳大學法研所畢業

老何因病去世後,留下一筆土地,由5名子女及養女小春共同繼承。
正當6人準備協議要如何分割爸爸留下來的遺產時,其中一名子女卻突然指控小春並非真正的養女,無權繼承爸爸的土地!
面對突如其來的指控,小春感到既震驚又無助….
收養法定要件:年齡
依照民法第1073條規定:
1. 原則: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
例如:A為40歲,想要收養30歲的X作為養女,此時依法是禁止的(因僅年長10歲);但若A為40歲,X為20歲,此時A已長於X 20歲以上,依法可以收養沒問題。
2. 例外:
(1)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舉例來說,A、B為夫妻,A為40歲、B為35歲,想要共同收養20歲的X作為養女,此時依法是禁止的(因B僅年長15歲);但若A為40歲、B為38歲,此時就可以收養20歲的X作為養女沒問題。
(2)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舉例來說,A、B為夫妻,A為40歲,想要收養B與前夫生的女兒X作為養女,如果X已滿25歲就無法收養(因未年長16歲以上);但若X仍是24歲或以下,此時就可以收養X作為養女沒問題。
3. 違反的法律效果:
依照民法第1079條之4規定,收養無效!
收養法定要件:對象限制
依照民法第1073條之1規定: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例如爸爸與兒子)
二、直系姻親。(例如岳母與女婿)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違反的法律效果:
依照民法第1079條之4規定,收養無效!
收養法定要件:夫妻原則應共同收養
依照民法第1074條規定:
1. 原則:應共同為之。
2. 例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例如丈夫收養妻子與前夫所生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3. 違反的法律效果:
依照民法第1079條之5規定,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法定要件:應得本生父母同意
依照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
1. 原則:子女被收養,應得其本生父母之同意
2. 例外不用經本生父母同意的情況: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例如已失蹤)
3. 違反的法律效果:
依照民法第1079條之4規定,無效!
收養法定要件:應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認可
依照現行民法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因此,並不是「自行講好就好」,就算收養人及被收養人雙方均有收養與被收養之意願,也符合上開法律規定,仍然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認可收養」之訴,由法院審查後裁定是否准許收養。
另外,依照民法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2規定,以下情形法院應不予認可:
1.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
2. 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3. 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4. 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倘若收養未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依照民法第1079條之4規定,收養無效!
本案情形
⚖️法院如何認定養女的繼承權?
幸好,在本所律師的專業協助下,我們向法官提交戶政資料,證明:
✅ 小春與老何之間確實存在合法的收養關係
✅ 收養關係從未被撤銷或終止
✅ 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小春不是養女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小春依法獲得應繼承的遺產,終於放下心中的大石。
💡 繼承糾紛該怎麼處理?
遺產繼承問題往往涉及法律文件、親屬關係證明等複雜問題,如果對於遺產繼承相關糾紛不知如何處理,建議可先諮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權益,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影響權益!
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