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蔡韋白律師
專長:民刑事訴訟
東吳大學法研所畢業
阿喬與阿穎結婚5年,當初只是因爲「奉子成婚」,豈料兩人結婚後,個性根本不合,阿喬每天都活得很痛苦,多次想離婚,但阿穎始終不願意…
不是「對方不同意離婚」,就不能離婚!
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只要符合法定離婚事由,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即使對方不同意也一樣可以。
所謂法定離婚事由,如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規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只要符合以上任一項規定,就可以依法訴請離婚,縱使對方不同意,法院也一樣有高機率判准離婚!
如果不符合以上規定,也不用擔心,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而依照實務見解,所謂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依實務見解,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也就是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倘雙方因理念上之重大差異,互不往來,形同陌路,婚姻關係誠摰互信之感情基礎,已經不復存在,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應認顯然難期修復,雙方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經不能達成,即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婚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白話來說,倘若您們的婚姻在客觀上,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都沒有辦法再繼續維持婚姻,法院就有高機率判准離婚!
法院判准離婚或調解離婚成立,還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嗎?
要!但,不同離婚方式,生效時間略有差異
(1)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才算正式離婚。
(2)裁判離婚/調解離婚:只要法院判決確定或調解成立,當下離婚就生效!
不過因這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當事人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喔,否則會被處以300~900元行政罰鍰(但就算真的不去辦理登記,離婚也一樣已經生效)。
委任律師打離婚官司,程序會怎麼進行?費用怎麼算?
程序:
家事案件原則上採「強制調解」,若調解不成,才會由法院開庭審理。
費用:
若只是單純訴請離婚,費用相對較低,但若還有牽涉到子女監護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等,費用就會比較高。至於具體費用多少個案均有差異,建議可再諮詢律師,再由律師依您的個案做報價。
本件情形
本件最終,在蔡律師協助下,阿喬與阿穎調解離婚成立,阿喬終於重獲自由,不用再被婚姻束縛住了
如果對於離婚、監護權、財產事件不知如何處理,建議可先諮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權益,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影響權益!
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