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韋白律師
專長:民刑事訴訟、繼承法律
東吳大學法研所刑法組畢業

小昭年紀已大,雖然小昭有一雙子女,但多年來一直在身邊照顧她的只有女兒,兒子則是漠不關心不聞不問,於是到了珊白法律事務所,希望由阿白律師協助預立遺囑,想把遺產全部留給女兒,沒想到阿白律師卻提醒小昭:「這樣的遺囑內容,可能會有侵害特留分的問題…」
什麼是特留分?
簡單來說,就是繼承人「至少可以繼承多少遺產」的保障權利。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分別為第一、二、三、四順位的法定繼承人。而配偶亦為法定繼承人之一,其應繼分則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
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至於「特留分」,則是依照民法第1223條規定。
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舉例:如果被繼承人有一雙子女,則他們的「應繼分」(應該繼承遺產權利的比例)為各二分之一,而「特留分」則是應繼分的一半,也就是各四分之一。
侵害特留分會導致遺囑無效嗎?
先說結論:不會!
遺囑有制式的法定要件(例如自書遺囑需全手寫、簽名、寫年月日等),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就是一份有效的遺囑,即便有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也不會影響其有效性!
但若內容侵害到特留分,遭剝奪權益的繼承人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向得利人或受遺贈人請求返還超出範圍的部分,藉此保護自己依法應得的最低繼承權利。
民法第1225條(特留分扣減權)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本件情形
小昭如果要立遺囑,內容是將遺產全部留給女兒,雖然遺囑仍是有效,但因為此內容已經侵害到兒子的「特留分」。故若兒子日後提出「特留分扣減」的相關訴訟,還是可以拿到小昭四分之一的遺產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