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韋白律師
專長:民刑事訴訟
東吳大學法研所刑法組畢業

小惠是一位靠撿回收維生的瘖啞人士,某日騎機車在路上,看見一戶人家門口放著一張斑駁老舊的沙發,以為是屋主不要的廢棄物,於是將其載走變賣,沒想到,幾日後竟收到警方通知,遭到屋主提告竊盜罪…
法條如何規定?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竊盜罪構成要件為何?
1. 客觀要件
(1)未經同意
竊盜罪的成立,必須是「未經他人同意」才會構成,如果是經過他人同意出借、保管,後續據為己有不還,那是屬於「侵占罪」的範圍,就不是竊盜罪的處罰對象。
(2)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所謂「破壞持有、建立持有」,聽起來很文鄒鄒,其實白話來說就是,行為人破壞了物品原先的持有權利,進而建立起自己對於物品的持有權利。
例如:A的手機被B偷走,此時手機原本是A持有使用,因為被B偷走這個行為,而破壞了A原先對於手機的持有使用權,B也因此建立起對於手機的持有使用權,那就屬於竊盜行為。
(3)加重構成要件:如果符合上述刑法第321條所列舉的情形,就會構成「加重竊盜罪」,刑期至少6個月以上。
2. 主觀要件
(1)故意
行為人必須要是有認知到未經同意的事實,進而竊取,才會構成犯罪;如果誤以為已經得到他人同意才拿走,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2)不法所有意圖
所謂「不法所有意圖」,指的是自己「明明知道在法律上沒有占有物品的權利,還意圖長時間的持有」。如果今天是「不小心拿錯」又或者只是「短暫持有立刻歸還」,就可能不會構成竊盜罪。
例如A至圖書館看書,離開時發現傘架上有許多把跟自己一樣的白色雨傘,A一時誤拿了B的雨傘,此時因只是誤認,A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不會構成竊盜罪。
竊盜已經跟被害人和解,被害人可以撤告嗎?
不行!因為竊盜罪屬於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即便雙方已經和解,也無法讓被害人透過撤告的方式結案。
不過法律也無絕人之路,如果行為人沒有前科、個案上已經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也表示不願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都有很高的機率讓檢察官/法官以緩起訴/緩刑的方式處理。緩起訴/緩刑類似於「留校察看」的制度,只要緩起訴/緩刑期間,行為人不要再故意違犯其他犯罪,期間經過了就不會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良民證上也不會有任何犯罪記錄喔!
本件情形
🔍所幸在本所律師協助下,我們向檢察官還原真相:
✔ 只是誤認沙發為棄置物,並無竊盜意圖
✔ 該沙發客觀上陳舊不堪、無遮蔽,長時間擺放於路邊
✔ 小惠因聽語障無法即時詢問或辨識,也加深了誤會的可能性
經律師完整說明與證據佐證後,檢察官認定小惠主觀上確實沒有竊盜不法所有意圖,最終作出不起訴處分,小惠終於能安心度日。
如果遇上竊盜或其他刑事案件不知如何處理,建議可先諮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權益,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影響權益!
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