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蔡韋白律師
專長:民事刑事訴訟
東吳大學法研所畢業
小文向小高買得A土地後,原本開開心心地準備在A土地上建屋居住,豈料A土地上竟已經有一X房屋,且阿正聲稱自己為X房屋所有權人,X是阿正家的祖產,小文無權使用這塊土地,小文無奈之下,只得提出拆屋還地訴訟,訴諸法律解決…
誰可以訴請拆屋還地?
依照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此即為請求拆屋還地的法律上依據。司法實務上一般來說,「請求拆屋還地者為所有權人」這個要件,通常比較不會有爭議(畢竟如果原告根本就不是所有權人還來提告拆屋還地,就算各位讀者沒有法律專業背景,也會覺得怪怪的吧)。
至於為什麼叫「拆屋還地」?那是因為倘若無權占有人還在所有權人的土地上蓋房子,此時即便房子是屬於無權占有人所有,然而基於建物與土地不可分離的原則,所有權人不但可以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土地」,連帶的上面的房屋,也可以一併請求無權占有人拆除,才能貫徹「還地於所有權人」的意旨。
怎樣才是無權占有人?
「無權占有」這個詞,帳面上好像很好理解,但實際上這卻是司法實務上常常的爭議所在。一般來說,「無權占有」白話來說指的當然是「沒有權利占用別人的土地」,但實際上怎樣叫做「沒有權利」,就是拆屋還地訴訟中常見的爭執點,也絕對不是「沒有所有權的人」就等同於「無權占有人」。
依照民法規定,有幾種「有權占有」的情形
1. 買賣不破租賃
民法第425條第1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舉例來說,A將房屋租給B,租賃期間A將房屋賣給了C,此時C雖然是所有權人,且租賃關係也不是C簽約的,但B仍然可以對C主張「我有租賃關係,是有權占有喔!不可以趕我走」
2. 民法第425條之1
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舉例來說,X地與上面的Y屋,原本都是A所有,但A其後卻將X地賣給了B、將Y屋賣給了C,此時對B而言,其身為X地的所有權人,可否要求C「拆屋還地」給B?答案是不行!因為民法第425條之1已規定,此時B跟C「推定」有租賃關係,此為法定的租賃關係,因此C可以據此主張為「有權占有」,B不得主張拆屋還地。
3. 民法第426條之1
民法第426條之1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舉例來說,A向B承租X土地後,在其上建造Y屋,此時會發生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相異的狀況(也就是X地是B的、Y屋是A的)。如果A其後將Y屋移轉登記給C,那B可否訴請C「拆屋還地」?答案也是不行!因為民法第426條之1也已經規定,B、C間就X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此亦為法定的租賃關係,因此C可以據此主張為「有權占有」,B不得主張拆屋還地。
本件情形
🔍所幸在律師協助下,我們向法院說明:
✔ 小文確實為A土地所有權人
本件小文確實向小高買得A土地後,向地政機關登記為A土地所有權人
✔ 阿正無權占有A土地
法院認為,阿正雖然抗辯X房屋為其祖產,原先A土地與X房屋為同一所有人,有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權的適用,但卻未提出任何證據,而且說法前後不一,不予採信阿正的說法
✔ 小文請求阿正拆屋、還地,均有理由
依照民法第767條規定,既然小文為所有權人、阿正無權占有,小文自得依法請求拆屋還地,維護自己身為A地所有權人之地位。
經律師完整說明與證據佐證後,法院判決本件准予拆屋還地,讓這場紛爭得以獲得解決。
如果遇上相關拆屋還地問題不知如何處理,建議可先諮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權益,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影響權益!
有任何相關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