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怎麼告?賠償金額計算、蒐證方式與訴訟步驟完整教學

懷疑另一半外遇、不知道侵害配偶權能不能告、可以要求多少賠償?本文由珊白法律事務所律師整理2026年最新實務,帶您從法律定義、蒐證方式,到完整訴訟步驟,一篇讀懂。

一、什麼是「侵害配偶權」?法律上的定義與構成要件

配偶權是什麼?民法第195條的保護範圍

所謂配偶權,指的是配偶因結婚,互相負有誠實的義務;如果有一方行為不誠實(例如:與他人牽手、接吻、發生性行為等),進而破壞婚姻圓滿,就屬於違反婚姻義務,他方可主張配偶權受到侵害,進而請求損害賠償。

就侵害配偶權之請求權基礎,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實務上目前也係以本條規定,作為侵害配偶權的請求依據。1

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三個要件

① 婚姻關係存在

侵害配偶權是因為「結婚」而產生之誠實義務,因此如果沒有結婚,就不會有侵害配偶權。例如:男女朋友交往,縱使男方或女方「出軌、偷吃」再多次,另一方也無法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只能夠選擇「分手」、「謝謝,不用再聯絡」。

② 第三人故意行為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責任,必須要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所謂有故意/過失,在此侵害配偶權案例中,指的是「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如果是要告小三/小王,則在舉證責任上,原告必須要證明小三/小王是知悉有婚姻關係存在的。一般來說,如果原告能夠提出諸如一同出遊的合照、對話紀錄、錄音錄影、傳喚知情證人到庭作證等,就能夠證明第三人的故意行為。

③ 與配偶為不正常親密行為

如何認定屬於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基本上最白話的判斷標準就是「做了不會跟一般朋友做的事情」。例如:結婚後與異性友人在公開場合聚餐、討論工作等,都還在一般合理範圍內,但如果結婚後跟異性友人有「擁抱、牽手、親吻、發生性行為」等行為,這類行為顯然不是一般朋友間會做的事情,就屬於「不正常的親密行為」。2

外遇跟侵害配偶權是一樣的事嗎?

侵害配偶權跟一般我們俗稱的「外遇」基本上意思是一樣的,只不過「外遇」每個人的標準不一。在法律上,並非所有俗稱的「外遇」行為,都一定屬於「不正常的親密行為」而構成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在通姦罪廢除後,目前「外遇」、「侵害配偶權」,都已經不會再有刑事犯罪,而只是單純的民事問題。因此如果真的想要提告侵害配偶權,途徑上並非去報警(警方會受理的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警方不會受理),而是需要撰寫起訴狀,直接遞狀向法院起訴。


二、侵害配偶權可以要求多少賠償?

精神慰撫金的計算標準

若法院認定確實有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金額如何認定?實務上,將會視實際加害情形(例如:交往期間多長?有無發生性行為?)、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例如:被害人是否因此產生憂鬱或焦慮等症狀?是否因此離婚、分居?)、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收入、經濟狀況為何?)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3

以目前2026年實務上來說,賠償金額大約落在新臺幣10萬元至100萬元左右。如個案上雙方社經地位、收入特別高,又或者侵害程度特別嚴重,賠償金額也可能會再提高。

真實案例:法院判決賠償金額範圍

案號判決賠償金額主要情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00號100萬元交往至少7年,發生多次性行為、甚至產下1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80號80萬元不當交往1年、發生數十次性行為;原告因此憂鬱、焦慮,導致人工流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39號200萬元被告將薪資、房租、教育費挪用於小三;多次騷擾恐嚇原告,造成自殺意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26號40萬元交往多年、共同養寵物、贈與禮物、發生性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740號20萬元配偶與小三共同在家洗澡;配偶立切結書承認侵害配偶權

可以請求哪些損害賠償?

侵害配偶權由於基本上並沒有實質上的財產受到損害,而只是精神上感到痛苦,因此一般來說我們請求的是「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因為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讓法官酌定一個合理的賠償金額。


三、如何蒐集侵害配偶權的證據?

法院接受的合法證據清單

一般來說,以下證據都屬於可以合法提出的,例如:

  • 與外遇對象充滿腥羶色或曖昧情意的書信、簡訊、Line對話紀錄。4
  • 一同出遊時發生過度親暱、已超過普通交友程度的行為或照片(例如擁抱、親吻)。
  • 一同進出旅館的照片、錄影畫面。

這些蒐證行為是違法的(一定要避免)

  • 竊聽他人之通話錄音。
  • 入侵他人之手機觀看。
  • 私闖小三/小王住所蒐證。
  • 擅自於車上安裝GPS了解配偶行蹤。

律師建議的蒐證優先順序

在侵害配偶權實務上,最優先、最有說服力、且最沒有法律爭議的,莫過於配偶自認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不論是對話紀錄上、錄音、錄影的自認、又或者自己寫悔過書等,都是相當有利的事證),或是拍攝到配偶與小三/小王在公開場合接吻、擁抱、牽手的照片/錄影。如果能提出以上證據,提告侵害配偶權基本上都會有一定的勝率。

若都沒有以上證據,也可以透過Line對話紀錄截圖、飯店住宿紀錄、共同照片等,律師會協助一同分析、討論及整理以上證據。


四、侵害配偶權訴訟完整流程

起訴前的評估與準備(約1-2週)

在委任律師後,律師將會協助您整理過所蒐集的各項證據,並一項項與您分析是否對於訴訟有幫助、以及是否提出後可能在法律上有風險。如果有其他需要您提供的證據(例如:憂鬱、焦慮的就醫紀錄及證明等),我們也會在起訴前再與您討論及提出,最後會將事實、法律上依據及相關證據,都整理於起訴狀上,讓法官收到後可以一目瞭然了解我們的訴求及證據內容。

提起民事訴訟(到地方法院家事庭)

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管轄法院必須為「被告住所地」或是「侵權行為地」(主張配偶與小三/小王有外遇行為的地點)。例如:原告住臺北、被告住臺中、被告與小三的外遇地點在高雄,則原告「必須」選擇「臺中地方法院」或「高雄地方法院」提告,不可以就近在臺北地方法院提告!

另外,在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後,必須要繳納「裁判費」給法院。裁判費的金額,大約會是請求金額的1.3%左右。舉例來說,如果請求對方要賠償100萬元,那所繳納的裁判費,就大概會是13,000元左右。詳細金額可至司法院網站試算:民事裁判費試算表

調解程序(家事事件強制調解)

侵害配偶權也屬於家事案件的一種,依照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是採「強制調解制度」,亦即,法院在正式開庭前,會先安排雙方至調解庭,看雙方是否有機會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如果調解不成,才會正式進入法院開庭審理的程序。

言詞辯論與證據調查

進入法院開庭程序後,法官會逐一與雙方確認法律依據、侵害態樣、次數,證據內容等,也會詢問雙方是否有需要調查證據(例如傳喚證人),原則上開庭不會一次就終結,而是會視案情繁雜度及雙方對於彼此主張是否有爭執等,進行好幾次開庭審理,確認案情明朗後,最後才會審理終結,進行判決。

判決後如何執行:對方不付錢怎麼辦?

判決後,敗訴之一方當然負有依照判決金額給付的義務。但如果不付錢?也不用擔心!司法是具有強制力的,如果對方不付錢,原告可以再持確定判決及判決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舉凡動產、不動產、保險、股票、存款、薪資等,都可以請求法院直接扣押受償。


五、侵害配偶權 vs 離婚訴訟:可以同時進行嗎?

兩者的關係與差異

需注意者係,侵害配偶權只是要求損害賠償金額,並不等同於解消與配偶間之婚姻關係。如果今天因為配偶外遇、出軌,導致自己也同時想要離婚,當然也可以侵害配偶權與離婚訴訟一同提出,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同時提起的策略考量與優缺點

然而,有些當事人雖然十分不滿配偶的出軌行為,但基於各種考量,例如:為了家庭和諧、為了小孩等,選擇隱忍不離婚,但還是想要追究小三/小王的行為,這個也是完全沒有問題的!要一起告還是分開告,這個都取決於不同情況及個人想法而定,如果您還在猶豫不知道該怎麼辦,也可以與律師諮詢後再作出決定。


六、侵害配偶權常見問題 Q&A

Q:只要外遇就能告侵害配偶權?還是需要肢體親密?

侵害配偶權是否「告得成」,並非一定要肢體親密,或發生性行為,只要配偶與他人發生逾越一般朋友情誼的事情(做了不會跟一般朋友做的事情),就都有機會成立侵害配偶權。

Q:外遇對象也可以一起告嗎?

可以!且實務上也非常常見。

Q:告侵害配偶權的時效是幾年?

侵害配偶權時效是以原告「知悉」配偶外遇的時間點起算2年內,必須要提告。附帶論及,如果是先離婚,後才發現配偶外遇,只要符合「外遇時間點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知悉時起2年內」兩大要件,就算已經先離婚了,依然可以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

Q:不離婚也可以告侵害配偶權嗎?

可以的,離婚跟侵害配偶權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沒有先後順序,也沒有要一起提出的必要性。如果個案上有家庭和諧、小孩成長等考量因素,也可以選擇不離婚,只針對配偶、小三/小王提告侵害配偶權。


📌 懷疑另一半外遇,不確定能告嗎?

告訴我們您的狀況,由律師判斷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台中地區當事人亦可直接來所諮詢,珊白家事律師團隊將提供最專業的協助。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78號判決:按通姦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且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身分法益之權利;第三人亦不得加以破壞,否則即有悖於公序良俗。是侵害配偶權利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違反忠誠義務之一方及該他人即應依上開規定,共同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
  2.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其中多有上訴人及李紫妤親暱擁抱、環抱、牽手、親吻或上訴人個人洗澡,甚至可見上訴人亦曾將手直接伸入李紫妤上衣內等親密行為,其等間之舉止顯係逾越一般交誼之親暱舉動,應可論斷上訴人與李紫妤間之行為,實已逾社會一般通念就普通朋友間之正常社交所能容忍之範圍。
  3.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4. 但需注意者係,如果是以翻拍、截圖的方式提出,「有可能」會被反告刑法妨害秘密罪及妨害電腦使用罪。雖然實務見解目前是否成立犯罪並不一致,但仍有一定的風險,建議與律師詳細討論後再決定是否提出。(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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