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事件,經蔡律師協助,獲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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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韋白律師
專長:民刑事訴訟
東吳大學法研所畢業

小琪與大羽原為情侶,二人交往期間由大羽購買X屋,大羽並登記為X屋所有權人,二人並協議每月房貸一人出一半。豈料二人交往兩年後感情生變,小琪被大羽趕出門,小琪一氣之下,主張X房所有權是「共同持有」,只是借名登記在大羽名下,向法院訴請大羽應將X屋1/2移轉登記給小琪;又主張小琪這些年付的房貸30幾萬元,大羽均應歸還,大羽深感莫名其妙,前來尋求律師協助…

什麼是借名登記?

所謂借名登記,指的是雙方約定由其中一方出名擔任財產登記名義人,但實際上均是由另一方管理、使用財產之情形。例如:A、B約定好,由A向地政機關登記為X房屋的所有權人,但實際上X房屋均是由B居住、管理、使用、繳納貸款及稅賦。此時A、B間就會成立「借名登記」關係,由A擔任「出名人(形式上登記名義人)」、而B則為「借名人(實際上房屋所有權人)」。而借名登記契約在實務上,只要不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是屬於有效的契約。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
按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借名登記契約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仍須於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

讀到這裡讀者可能就會好奇,當登記名義人,實際上房子的使用管理權都是他人所有,怎麼會有人想這樣做?但實際上還真的是滿常發生的喔!一般來說如果是為了節稅、申請國宅(名下不能有不動產)、躲避強制執行等原因,就有可能會以這種借名登記的方式,來達到以上的目的。

如何舉證有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存在?

然而,借名登記實務上時常有爭議的地方便在於,當形式上登記名義人主張其為所有權人時,實際所有權人該如何舉證自己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以上開範例為例,倘若A、B事後吵架翻臉,B要求A將X房屋所有權人變更為自己,但A卻表示「房子本來就是我的呀!你沒看所有權狀上登記的名字是我嗎?」此時B就只能透過向法院提出「返還借名登記物」或「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訴請A返還X房屋,且在舉證責任上,應由主張權利者即B,就「X房屋實際所有權人」乙事提出相關事證證明。

一般來說,借名登記訴訟,如果借名人能夠提出以下證據,訴訟上會較為有利:
1. 借名登記契約
如果雙方有簽立借名登記契約,已經約定好雙方之間的財產關係就是借名登記,當然是最直接且有效的證據。

2. 人證
借名人若能傳喚有親自見聞雙方是借名登記關係的證人到庭作證(例如A、B雙方約定借名登記時,朋友C、D都全程在場也都有聽到),也可以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名登記關係。

3. 出資證明、水電瓦斯稅費單據
倘若借名人可以提出相關裝潢費用、房貸、水電瓦斯、稅賦等支出憑證,證明實際上均為借名人管理、使用、支付相關費用,也有機會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名登記關係。

本件情形

🔍所幸在律師協助下,我們向法院說明:
✔ 小琪並無任何證據證明X屋為「借名登記」
自X屋的權狀、買賣契約等文件來看,大羽均為X屋唯一所有權人,縱使小琪有協助分擔房貸,也不能就此就認定小琪也有X屋的所有權

✔ 小琪於交往期間也同住於X屋,其所付出的房貸費用並非不當得利
小琪雖然有分擔房貸費用,但交往期間二人同住,本即各自會負擔食衣住行費用,既然雙方約定房貸分擔一人一半,且小琪也有居住X屋內的事實,就不能說這部分付出的房貸費用是不當得利。

經律師完整說明與證據佐證後,法院判決駁回小琪的訴訟,讓這場紛爭得以獲得解決。

如果遇上相關借名登記問題不知如何處理,建議可先諮詢專業律師,了解自身權益,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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