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韋白律師
專長:妨害性自主案件,畢業於東吳大學法研所刑事法組

見習生的誤會,竟讓小張差點被告?!
小張為食品工廠之員工,因聽力較弱,加上工廠環境吵雜,在指導見習生A女時,為了讓她更快了解工作指令,小張偶爾會「輕拍肩膀或碰觸手部」,幫助他掌握正確的操作方式。沒想到A女卻因此提告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與要件為何?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強制觸摸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其構成要件為
1. 時間點:乘人不及抗拒
2. 行為:親吻、擁抱、觸摸
3. 騷擾部位:需是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4. 主觀要件:需有故意,且有性騷擾之意圖
性騷擾與強制猥褻之區別為何?
強制猥褻規定於刑法第224條及第224條之1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從上述條文我們可以知道,行為人的行為究竟是「強制猥褻」還是「性騷擾」,刑度上顯然有所差異。若是性騷擾行為,由於法定刑為2年以下,個案上被告被判6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的機會很高;然而若是強制猥褻行為,由於法定刑最低即為6月以上,如果沒有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很容易就會判處被告超過6個月的刑度,被告將無法有易科罰金的機會,甚至必須入監服刑。
且性騷擾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易言之,倘若被害人同意與被告和解,是可以直接撤回告訴的;但強制猥褻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便被害人同意與被告和解,也沒有辦法撤告。
講了這麼多,那到底要怎麼區分行為人的行為是「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刑事判決(請點選)已就兩者區別做了非常完整的陳述:
1. 從行為人主觀目的分析:
(1)強制猥褻罪,係以被害人作為行為人自己洩慾的工具,藉以滿足行為人自己的性慾,屬標準的性侵害犯罪方式之一種。
(2)強制觸摸罪,則係以騷擾、調戲被害人為目的,卻不一定藉此就能完全滿足行為人之性慾,俗稱「吃豆腐」、「佔便宜」、「毛手 毛腳」、「鹹濕手」即是。
2. 自行為手法觀察:
(1) 雖然通常都會有肢體接觸,但於強制猥褻罪,縱然無碰觸,例如強拍被害人裸照、強令被害人自慰供賞,亦可成立。
(2) 強制觸摸罪,則必須雙方身體接觸,例如對於被害人為親吻、擁抱、撫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但不包含將被害人之手,拉來碰觸行為人自己的性器官。
3. 自行為所需時間判斷:
(1)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在加害行為實施中,通常必需耗費一定的時間,具有延時性特徵 ,無非壓制對方、滿足己方性慾行動進展所必然
(2)強制觸摸罪則因構成要件中,有「不及抗拒」乙語,故特重短暫性、偷襲性,事情必在短短數秒(甚至僅有一、二秒)發生並結束,被害人根本來不及或無餘暇予以抗拒或反對。
4. 自行為結果評價:
(1) 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所造成的結果, 必須在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過程中,達至剝奪被害人性意思自主權程度,否則祇能視實際情狀論擬他罪
(2)強制觸摸罪之行為所造成的結果,則尚未達至被害人性意思自由之行使,遭受壓制之程度,但其所應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和平狀態,仍已受干擾、破壞。
5. 自被害人主觀感受考量:
(1) 強制猥褻罪之被害人,因受逼被性侵害,通常事中知情,事後憤恨,受害嚴重者,甚至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象
(2) 強制觸摸罪之被害人,通常是在事後,才感受到被屈辱,而有不舒服感,但縱然如此,仍不若前者嚴重,時有自認倒楣、懊惱而已。
6. 自行為之客觀影響區別:
(1)強制猥褻罪,因本質上具有猥褻屬性,客觀上亦能引起他人之性慾
(2)強制觸摸罪則因行為瞬間即逝,情節相對輕微,通常不會牽動外人的性慾。
性騷擾為告訴乃論犯罪,須在6個月內提起
我們前面已經有提到,性騷擾是告訴乃論的犯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若超過時間就無法再行提告。
本件情形
本件所幸,在本所律師的協助下,我們向檢察官還原事發經過。並說明小張的本意是為了溝通及引導A女快速學會工作內容,才會碰觸A女的手跟肩膀,且手跟肩膀都不是身體隱私部位,並無任何騷擾之意圖。
最終,小張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讓小張得以回歸正常生活,放下心中的大石。
但這只是個案狀況,並非所有性騷擾案件都可以如此抗辯,碰到類似的困擾,請諮詢專業律師,相關個案與處理策略,歡迎與我們聯繫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