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夫妻未另外約定夫妻財產制時,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先分別計算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再就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不列入。實際金額會受到財產取得時間、價值基準、債務及脫產爭議影響。
先記住 4 件事
- 剩餘財產分配是婚後淨資產差額的結算,不是把每一項財產直接各分一半。
- 誰有過失通常不影響請求資格,但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能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 對方名下房屋通常以價值列入計算,不代表法院會直接把房屋持分判給另一方。
- 自知悉有差額起二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五年,是必須特別留意的期間。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依民法第 1005 條,夫妻沒有用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制時,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當法定財產制關係因離婚、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而消滅時,依民法第 1030-1 條,雙方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
這項制度承認雙方在婚姻中的共同貢獻,包括收入、家務勞動與照顧子女。請求的是差額的一半,通常屬金錢請求,不是將對方每一項存款、股票或房屋直接切半。
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與外遇賠償有何不同?
| 項目 | 剩餘財產分配 | 贍養費 | 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 1030-1 條 | 民法第 1057 條 | 民法第 184、195 條 |
| 目的 | 結算婚姻期間累積的婚後淨資產 | 照顧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無過失一方 | 填補人格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 |
| 核心要件 | 適用法定財產制,且一方婚後剩餘財產較少 | 判決離婚、請求方無過失且陷於生活困難 | 需證明侵害行為、故意或過失及損害 |
| 過失影響 | 原則上不因離婚過失而喪失請求權;公平調整另論 | 請求方須無過失 | 依個案侵權事實判斷 |
若想進一步比較離婚後生活扶助與子女費用,可閱讀贍養費、扶養費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別。
剩餘財產怎麼算?
個別剩餘財產=現存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
原則可請求金額=(財產較多方的剩餘財產-財產較少方的剩餘財產)÷ 2
試算範例
- 甲:婚後房屋價值 1,500 萬元、存款 200 萬元、剩餘房貸 500 萬元;另有繼承財產 300 萬元。
- 乙:婚後存款 100 萬元、婚後信貸 20 萬元。
繼承財產不列入分配。甲的剩餘財產為 1,500+200-500=1,200 萬元;乙為 100-20=80 萬元;差額為 1,120 萬元,原則上乙可向甲請求 560 萬元。實際案件仍須依取得時間、價值基準、負債用途與證據調整。
本所實務案例:本所曾承辦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一審結果不利,二審改判對方應給付當事人 164 萬 2,750 元及利息。個案結果取決於財產資料、爭點與舉證,無法用單一案例保證其他案件結果。
不知道對方名下有哪些財產,或擔心正在脫產?
哪些財產要算?哪些要排除?
| 通常列入婚後財產 | 依法排除或另行判斷 |
|---|---|
| 婚後取得的存款、股票、基金 | 婚前財產本體 |
| 婚後購買的不動產、車輛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
| 婚後取得的公司股份或出資額價值 | 慰撫金 |
| 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孳息 | 個別財產的來源、代替利益與債務仍須舉證 |
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時,民法第 1017 條設有推定規則。保單價值準備金、未上市公司股權、海外資產、父母匯款及婚前財產出售後再投資等情況,通常需要逐筆追查來源與價值。
對方隱匿或轉移財產怎麼辦?
財產盤點與法院調查
訴訟中可依個案聲請法院向稅捐機關、金融機構、集保公司、保險公司或監理機關調取所得、財產、帳戶、股票、保單與車籍資料。聲請是否准許及調查範圍,仍由法院依爭點與必要性決定。
離婚前五年的處分可能追加計算
依民法第 1030-3 條,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者,可能追加計算為現存婚後財產;符合條件時,也可能向受領第三人就不足額請求返還。
平均分配顯失公平
法院可衡酌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家庭協力、共同生活與分居期間、財產取得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單純主張對方對離婚有過失,通常不足以直接排除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期間與財產價值以何時為準?
- 二年:自請求權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五年: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亦消滅。
- 價值基準:現存婚後財產原則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因判決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 追加財產:依民法第 1030-3 條追加計算者,以處分時價值為準。
辦理程序、假扣押與費用
- 盤點雙方財產、債務與取得時間。
- 整理權狀、存摺、證券、保單、公司股權與貸款資料。
- 協議不成時,可評估調解或提起訴訟。
- 如有脫產風險,評估聲請假扣押並準備釋明與擔保。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夫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時,法院命供擔保的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十分之一;是否准許仍須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案件可能另有裁判費、鑑價費、調查資料費與律師費,應依財產種類、金額、證據與審級個別估算。
常見問題
對方名下的房子,我可以分到一半產權嗎?
通常是把房屋淨值列入對方婚後財產後,計算金錢差額,不代表法院直接移轉一半產權。若雙方另有協議,才可能用過戶、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理。
外遇的一方還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嗎?
離婚過失與剩餘財產分配是不同問題。原則上不會只因外遇就當然喪失請求權,但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仍可能依民法第 1030-1 條調整。
對方把錢轉給親友,還能追回嗎?
若符合民法第 1030-3 條的主觀目的、時間與處分要件,可能追加計算;義務人不足清償時,也可能在法定範圍內向受領第三人請求返還。仍須依資金流向、對價與證據判斷。
延伸閱讀
法規依據
民法第 1005 條、第 1017 條、第 1030-1 條、第 1030-3 條、第 1030-4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
想確認哪些財產要算、可以請求多少,或如何保全財產?
本文提供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針對個案事實與文件的法律意見。法規與實務可能更新,實際案件請依財產取得、債務、證據及受任律師評估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