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因失智、腦傷、嚴重疾病或其他精神/心智狀況,已經無法理解提款、過戶、借款或簽約的效果時,家屬不能只憑親屬身分就代為處理。法院可依本人實際的意思能力,作成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並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
先掌握五個答案
- 監護或輔助看的是能力程度,不只看診斷名稱。不能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可能符合監護宣告;能力顯有不足,可能符合輔助宣告。
- 監護與輔助宣告的聲請人範圍不完全相同。兩者都包含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監護宣告另包括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 向應受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聲請。高雄地區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其他地區通常由地方法院家事庭辦理。
- 法院聲請費目前為新臺幣 1,500 元。依實務經驗,醫療鑑定費常見約 1 萬至 2 萬 5 千元,但沒有全國統一標準,仍應以醫療院所與法院通知為準。
- 意定監護要在意思能力健全時完成公證。契約不會立刻讓受任人取得權限,而是在本人日後受監護宣告時生效。
家人目前有受騙、匯款、借款或處分財產風險?可先整理診斷、交易紀錄、家屬名單與急迫狀況,讓律師協助釐清應聲請監護或輔助。
本文談的是成年人的監護/輔助制度。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安排,請另看子女監護權完整說明。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差在哪裡?
民法第 14 條與第 15 條之 1 的核心,不是某人有沒有特定疾病,而是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對意思能力造成多大影響。法院會依醫療鑑定、本人狀況及案件資料判斷。
法定程度
監護宣告:不能為意思表示、不能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的效果。
輔助宣告: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
法律效果
監護宣告:受監護宣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輔助宣告:原則上仍可自行為法律行為;法定重要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
協助角色
監護宣告:監護人在法定職務範圍內擔任法定代理人。
輔助宣告:輔助人對民法第 15 條之 2 所列行為提供同意。
財產處理
監護宣告:監護人仍須為受監護人利益、尊重其意思,特定不動產行為須經法院許可。
輔助宣告:借款、保證、訴訟、不動產與重要財產交易、遺產分割等事項通常須先取得同意。
受輔助宣告的人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全面限制行為能力」。例如購買日常用品等生活所需行為,通常可以自行處理;但民法第 15 條之 2 所列的重要行為,如消費借貸、保證、贈與、信託、訴訟、和解、不動產或汽車等重要財產交易、遺產分割及拋棄繼承等,原則上須經輔助人同意。
如何判斷應聲請監護還是輔助?
可以先觀察本人是否能理解一件具體法律行為及其後果,而不是只看生活是否能自理。
較可能需要監護宣告的情況
- 無法理解提款、借款、贈與或出售房屋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
- 無法表達或接收意思,或無法辨識他人要求簽署文件的意義。
- 長期昏迷,或因心智狀況已無法處理法律與財產事務。
較可能需要輔助宣告的情況
- 日常生活仍能自理,但面對借貸、投資、不動產或遺產分割時,判斷能力明顯不足。
- 容易受到他人誘導處分重要財產,卻仍能理解簡單生活交易。
- 能表達意願,但對複雜法律效果的理解顯著低於一般情況。
診斷證明是重要資料,但法院仍會調查與鑑定。若聲請監護宣告後,法院認為程度未達監護、但符合輔助要件,得依法改作輔助宣告。因此,聲請狀可以把日常能力、曾發生的具體風險及希望法院處理的事項寫清楚,避免只列疾病名稱。
珊白實務案例:雙相情緒障礙也可能適用輔助宣告
珊白法律事務所曾協助一名有雙相情緒障礙的當事人聲請輔助宣告。當事人的日常生活尚能自理,但長期病程已影響消費判斷、專注與記憶,也有受他人誘導的風險。法院綜合醫療鑑定與個案狀況後,准予輔助宣告,並由其配偶擔任輔助人。
這個案例不代表只要有雙相情緒障礙就會受輔助宣告。法院仍會依每位當事人的實際意思能力、醫療鑑定及具體風險個別判斷。
家人正在被誘導匯款、處分房屋,或你不確定該聲請監護還是輔助?
可先整理診斷、交易紀錄、家屬名單與急迫風險,讓律師協助確認聲請方向與準備方式。
誰可以聲請?向哪個法院聲請?
法定聲請人
依民法第 14 條及第 15 條之 1,兩種宣告共同的聲請人包括:
- 本人
- 配偶
- 四親等內親屬
-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
- 檢察官
- 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
監護宣告的聲請人範圍較廣,另外包括:
- 輔助人
- 意定監護受任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
上述三類並未列在民法第 15 條之 1 的輔助宣告聲請人中,因此兩種宣告不能直接共用同一份聲請人名單。
配偶或子女不是當然監護人。法院作成監護宣告時,會依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考量本人的意見、身心與生活狀況、家屬關係、候選人的能力及利害關係後選定監護人。
管轄法院
監護宣告事件由應受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不能只用戶籍地概括判斷。高雄地區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其他地區通常向所在地地方法院家事庭提出。
聲請監護/輔助宣告常見要準備哪些文件?
各法院可能依個案要求不同資料,常見項目包括:
- 家事聲請狀,具體說明能力狀況、聲請原因與希望法院選任的人選。
- 應受宣告人、聲請人、擬任監護人/輔助人的戶籍謄本。
- 監護案件中,擬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戶籍資料。
- 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或其他能說明心智狀況的資料。
- 親屬系統表,以及推舉人選時法院要求的同意書等附件。
- 如果本人已簽意定監護契約,提出公證書或相關資料。
- 法院通知補充的醫療、財產、照護或家庭關係資料。
親屬同意書可幫助法院了解家屬意見,但法院仍會依本人最佳利益選任,不受家屬推舉結果拘束。
監護宣告流程怎麼走?大約要多久?
一般會經過以下階段:
- 提出聲請:向管轄法院遞交聲請狀、戶籍及初步醫療資料。
- 法院審查與補件:法院確認管轄、聲請資格、候選人與資料是否完整。
- 調查及醫療鑑定:法院安排專業醫師鑑定,並依案件需要進行訊問、訪視、調查或選任程序監理人。行動不便者,可向法院說明,是否以適當方式訊問或鑑定仍由法院安排。
- 法院裁定:法院決定是否作成監護或輔助宣告;監護案件會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辦理戶籍登記:依 2026 年最新戶政函釋,裁定生效即可受理,無須等待裁定確定;應從生效日起 30 日內辦理。申辦時可提出裁定書、送達證明等資料,並以戶政機關最新要求為準。
法律沒有規定所有案件必須在固定幾個月內完成。法院案件量、醫院鑑定排期、是否需要到院外鑑定、補件、訪視及家屬是否爭執,都可能影響時間。若有急迫的財產或人身風險,應在聲請時具體說明,另行評估暫時處分或其他保護方式。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費用多少?
法院聲請費
依司法院現行家事非訟事件費用表,非因財產權關係的聲請費為新臺幣 1,500 元;司法院 2025 年更新的監護、輔助聲請說明也均列 1,500 元。實際仍依法院繳費通知辦理。
醫療鑑定費
法院審理時會委請專業醫師鑑定,費用通常由聲請人先行預納。依律師實務交流經驗,常見金額約為新臺幣 1 萬至 2 萬 5 千元;這不是法定價格,也不是全國統一行情。實際金額會因醫療院所、鑑定方式、地點及個案需求不同,若需院外鑑定或其他安排,應以法院與醫療院所通知為準。
其他可能支出
戶籍文件、郵寄、診斷證明,以及法院依個案安排的程序監理人或其他調查,都可能產生額外費用。部分地方政府設有特定資格的鑑定或行政規費補助,可向戶籍地社政單位查詢當年度條件。
宣告後,監護人可以自由動用財產嗎?
不可以。監護人處理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時,應尊重受監護人的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監護人與法院指定的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原則上應在 2 個月內聯名把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認有必要時,可以依聲請延長。存款、不動產、投資與債務都應如實盤點,支出也應保留紀錄。
監護人只有在為受監護人利益時,才能使用、代理或同意處分其財產。代理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以及把受監護人居住的建築物或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原則上須先取得法院許可。監護人也不得任意拿財產投資,法律只就特定低風險工具設有例外。
如果本人已經死亡,接下來處理的是遺產與債務,不再是成年監護;可另看遺產繼承、應繼分與遺產分割說明。
什麼是意定監護?現在就能讓受任人代辦嗎?
意定監護是本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先與信任的人約定:將來若本人受監護宣告,由該受任人擔任監護人。受任人可以一人或數人;有數人時,可以約定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
意定監護契約必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本人與受任人都要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合意,契約才成立。它在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才生效,所以完成公證不代表受任人當下就能代為處分財產。
法院作成監護宣告時,原則上應依契約選任受任人;但若有事實足認該人不利於本人或顯不適任,法院仍可另選監護人。
意定監護處理的是「失去意思能力後由誰擔任監護人」。遺囑處理身後財產安排,信託則可用於特定財產管理,三者的成立、效力與監督不同,不能互相取代。
聲請監護宣告一定要找律師嗎?
法律沒有要求每件監護或輔助宣告都必須委任律師。家屬意見一致、資料清楚、財產單純時,可以依司法院表格自行聲請。
以下情況可先諮詢家事律師:
- 不確定監護或輔助哪一種符合現況,或現有診斷與實際能力落差很大。
- 家屬對監護人、輔助人、照護安排或財產管理意見不一。
- 有不動產、公司股權、債務、租賃,或預期日後需向法院聲請處分財產。
- 本人近期有疑似受騙、贈與、借款、過戶或資產移轉情形,需要評估暫時處分或其他急迫保護方式。
- 想規劃意定監護,並安排多人分工、報酬、財產清冊人及與遺囑/信託的關係。
律師能協助整理爭點、文件及聲請策略,但不能保證鑑定結果、法院人選或完成時間。
監護宣告常見問題
Q1:有失智診斷就一定會受監護宣告嗎?
不一定。法院判斷的是意思能力受影響的程度。相同診斷在不同人身上可能有不同表現,仍要依醫療鑑定、本人陳述及其他資料判斷監護、輔助或不予宣告。
Q2:配偶或長子會自動成為監護人嗎?
不會。家屬可以向法院推薦人選,但法院須以本人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本人的意見、照護與財產狀況、候選人的能力及利害關係後選定。
Q3:監護聲請可以改成輔助宣告嗎?
可以。法院認為程度未達監護但有輔助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作成輔助宣告;反之,輔助案件中如認有監護必要,也有相應程序可處理。
Q4:受輔助宣告後,所有事情都要經輔助人同意嗎?
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純獲法律上利益等行為,不在同意範圍;民法第 15 條之 2 所列的借貸、保證、訴訟、重要財產交易、遺產分割等行為,原則上才須經同意。
Q5:狀況改善後,可以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嗎?
可以。原因消滅時,法定聲請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如果程度改變,法院也可能依法在監護與輔助之間變更。應準備最新醫療與生活能力資料供法院判斷。
法規與程序參考
- 法務部:民法第 14 條至第 15 條之 2
- 法務部:民法成年人監護及輔助
- 法務部:民法成年人意定監護
- 司法院: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
- 司法院:如何聲請監護宣告
- 司法院: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
- 內政部戶政司:線上申辦監護登記注意事項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仍須依本人能力、醫療鑑定、家庭關係、財產狀況與法院要求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