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怎麼聲請?擔保金、程序與離婚防脫產完整說明(2026)

假扣押怎麼聲請與財產保全重點

官司即使最後勝訴,如果對方已在訴訟期間移轉、提領或處分財產,判決確定後仍可能面臨執行困難。假扣押是正式判決前的暫時保全程序,目的在先控制債務人的財產,保全日後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

先掌握五個答案

  • 假扣押不是提出聲請就會准許。須釋明請求及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的風險。
  • 法院可能命債權人提供擔保。一般案件實務上常見約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但不是固定公式,金額仍由法院個案決定。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有特別上限。夫或妻基於這項請求聲請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命供的擔保不得高於請求金額十分之一。
  • 准許裁定不等於已完成扣押。需要擔保時,還要完成提存並另向法院聲請執行;收受裁定後超過 30 日不得聲請執行。
  • 擔保金不會自動退回。案件結束後仍須符合返還事由並向法院聲請。

若已發現配偶或債務人出售不動產、提領存款、移轉股權或刻意隱匿資產,可先整理請求依據、金額、財產線索及事件時間軸,讓律師評估是否符合保全要件。

文章目錄

假扣押是什麼?

假扣押是為金錢請求,或可以換算成金錢的請求,保全將來強制執行的程序。在法律用語的脈絡中,「假扣押」的「假」一般認為沿自日文的「仮」,指的是暫時性,而不是虛假。

假扣押只能先限制財產處分,並不代表債權人已經勝訴,也不會直接把扣押財產交給債權人。是否真的有債權、金額多少,仍要在本案訴訟或其他程序中確定。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假扣押?

依民事訴訟法,聲請人通常要說明兩件事:

  1. 要保全的請求:例如借款、損害賠償、價金或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2. 假扣押原因:如果現在不先保全,將來可能不能執行或很難執行。

法院會看個案事實。僅有「擔心對方脫產」通常不夠,應盡量提出可核對的跡象,例如短期內出售主要不動產、密集提領或移轉資金、停業並清空資產、拒絕履行且同時處分財產,或其他足以說明執行風險的資料。

供擔保不等於可以完全取代釋明。聲請狀仍須把請求基礎、金額、急迫性與證據寫清楚。

聲請假扣押要準備哪些證據?

請求存在

契約、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發票、損害證明、財產計算或其他可說明請求原因及金額的文件。

執行風險

不動產異動、出售公告、帳戶提領或移轉紀錄、公司停業或解散資訊、催討後回覆、資產明顯減少的時間線。

財產線索

不動產所在地、金融機構、任職單位、股票或股權等。能否調查與扣押,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急迫性

按日期說明何時發現移轉跡象、近期可能發生的處分,以及延後處理可能造成的影響。

離婚或夫妻財產案件中,還應先區分哪些是婚後財產、哪些是婚前財產、繼承或贈與所得,以及請求金額如何計算。可先參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怎麼算?

假扣押擔保金怎麼算?

法院可以依釋明程度、請求金額及債務人可能受到的損害,決定是否命債權人供擔保及擔保數額。依實務常見情形,一般民事案件所命擔保金常見約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但這不是法律規定的固定公式。例如請求 300 萬元時,實務上可能見到約 100 萬元的擔保金,實際仍以法院裁定為準。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有十分之一上限

如果是夫或妻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命供的擔保,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這是法律上限,不代表每案必然以十分之一計算,也不代表聲請一定會准許。

聲請費與其他費用

依司法院現行民事裁判費表,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裁定的聲請費為新臺幣 1,000 元。擔保金、提存相關支出及後續強制執行費用另計,應依裁定與法院通知辦理。

如果無力負擔高額的現金擔保金,可由律師依個案確認法院裁定准許的擔保方式,或評估縮小假扣押聲請範圍。依實務常見的三分之一擔保比例舉例:如果原聲請保全 300 萬元,法院裁定的擔保金為 100 萬元,而聲請人目前只能籌措 20 萬元,可評估是否把聲請保全的範圍縮小為 60 萬元;但三分之一不是固定公式,縮小後的擔保金仍以法院實際裁定為準。

如果確有資力困難,也可確認是否符合法律扶助資格。受扶助案件如有實施假扣押等保全程序的必要,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後,可能由分會出具保證書代替擔保金;這不等於法院會因經濟困難自動減免擔保金。

從聲請到執行,流程怎麼走?

  1. 整理請求與證據:確認要保全的金錢請求、金額、假扣押原因及對方財產線索。
  2.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提出聲請狀與證據並繳納聲請費。法院可能通知補正。
  3. 法院裁定:法院可能駁回、准許,或命債權人提供一定擔保後准許假扣押。
  4. 辦理擔保提存:裁定要求擔保時,須依裁定內容向法院提存所辦理。
  5. 另行聲請假扣押執行:完成所需文件與費用後,向執行法院聲請對特定財產執行。
  6. 注意 30 日期限: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超過 30 日,不得再聲請執行。
  7. 進行本案程序:若本案尚未繫屬,債務人可聲請法院命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起訴;逾期可能導致假扣押裁定被撤銷。

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假扣押執行應在裁定送達債務人的同時或送達前進行。這項設計是避免財產在實施保全前被處分。實際通知與執行方式仍由法院依財產類型處理。

法律沒有規定每件假扣押都必須在一個月內裁定。依本所律師的辦案經驗,資料完整且不需大量補正的案件,有些可在約一個月內收到裁定;實際時間仍會受到法院案件量、證據完整度及補正情形影響。有急迫風險時,應在聲請資料中具體說明。

假扣押可以針對哪些財產?

不動產

可對房屋、土地進行查封登記,限制後續處分。

存款與其他債權

可依執行命令禁止金融機構或其他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薪資債權

可依法扣押,但仍受基本生活保障等規定限制。

股票、基金與股權

要看財產性質、登記或保管方式及法院可採取的執行方法。

動產

可依法查封;是否有保全實益,應考量價值、保管及變價成本。

假扣押不是可以無限擴張的全面凍結。聲請與執行範圍應和要保全的請求相當,並由法院依法決定。

假扣押後有哪些風險?擔保金怎麼取回?

假扣押只是保全程序。債權人仍須處理本案請求,並注意債務人的抗告、限期起訴、反擔保或撤銷聲請等程序。

如果本案敗訴確定,債務人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至於債權人是否須賠償,仍要看假扣押裁定是否因自始不當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原因而撤銷,以及債務人是否確實受有損害、損害與假扣押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本案敗訴不等於當然負賠償責任。

案件結束後,擔保金也不會自動匯回。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通常要有擔保原因消滅、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或訴訟終結後依法催告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事由,再備妥文件向法院聲請返還。勝訴、和解、撤回執行等情形所需文件可能不同,應依個案確認。

正在考慮假扣押,先把關鍵資料整理好

可先把請求依據、金額、對方財產、移轉跡象與所有日期整理成一頁時間線,再評估聲請範圍、擔保能力及後續本案策略。

假扣押常見問題

Q1:只要提供擔保金,法院就一定會准假扣押嗎?

不一定。聲請人仍須釋明請求與假扣押原因。法院可在釋明不足時斟酌擔保,但擔保不是完全取代事實與證據的通行證。

Q2:法院會在一個月內裁定嗎?

沒有適用所有案件的固定一個月法定期限。依本所律師的辦案經驗,資料完整且不需大量補正的案件,有些可在約一個月內收到裁定;實際時間仍會受到法院案件量、是否補正及證據完整度影響。

Q3:對方會先知道我要聲請假扣押嗎?

依強制執行法,執行應在假扣押裁定送達債務人的同時或送達前進行。但債權人取得裁定後仍須依裁定供擔保並聲請執行,不能把「法院准許」當成「已經扣到財產」。

Q4:聲請費 1,000 元就是全部費用嗎?

不是。1,000 元是聲請假扣押裁定的裁判費;若法院命供擔保,還有擔保金,後續聲請執行也可能產生執行費及其他必要支出。

Q5:本案勝訴後可以直接領回擔保金嗎?

不能直接領回。仍須依案件結果、執行狀況與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所定事由,備妥裁判、確定證明、同意或催告等文件,向法院聲請返還。

Q6:沒有足夠現金付擔保金怎麼辦?

可由律師依個案確認法院裁定准許的擔保方式,或評估縮小假扣押聲請範圍。如果符合法律扶助資格,受扶助案件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後,也可能由分會出具保證書代替擔保金;實際仍須依裁定及法扶審查結果辦理。

延伸閱讀與官方資料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查核至 2026 年 10 月 1 日。個案仍須依請求內容、證據、財產狀況、法院裁定及後續本案程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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