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最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之一,就是子女扶養費到底應該由誰負擔?每個月要付多少?如果對方不付,又該怎麼辦?
許多父母誤以為:「孩子跟著另一方生活,就不用再負擔費用。」也有人認為:「離婚協議已經簽好了,就永遠不能修改扶養費。」
事實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離婚、分居或未取得親權而消失。法院在認定扶養費時,也會綜合考量雙方收入、子女需求及生活水準等因素,而非固定金額。
本文將由珊白律師帶您完整了解扶養費的法律規定、法院計算方式、如何調整扶養費,以及遇到對方拒絕支付時,可以採取哪些法律途徑。
一、扶養費是什麼?誰有義務負擔?
扶養費,是指父母為了維持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成長等所需支出的費用。
依《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此義務屬於法定義務,並不會因為離婚或雙方約定而消滅。
換句話說,即使父母離婚,孩子由其中一方照顧,另一方仍然必須依照自身經濟能力,共同分擔子女的扶養費。
筆者過往處理扶養費訴訟時,曾遇到當事人表示「律師,我監護權可以給對方,但對方不可以來跟我要扶養費,沒有人這樣還要付錢幫人家養孩子的啦!」
但這句話本身就有兩個滿大的誤解。第一,「監護權」跟「扶養費」是兩件事情,不論有沒有監護權,都仍有義務要支付扶養費。第二,扶養子女不是對前配偶負責,而是對自己的孩子負責。既然當初決定生下小孩,就有義務要扶養小孩長大成人。所以並非「幫人家養孩子」,而是「縱使離婚,一樣要盡扶養義務,扶養自己的孩子喔」
因此,即使雙方感情破裂,仍不能以此作為拒絕支付扶養費的理由。
不住在一起的一方一定要付扶養費嗎?
答案是原則上要。
很多人誤以為:
- 沒有監護權就不用付錢。
- 孩子跟媽媽住,就由媽媽養。
- 沒有探視孩子,所以不用付扶養費。
上述觀念都不正確。
扶養義務與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取得監護權、是否探視子女,都是不同的法律問題。
即使沒有與孩子同住,法院通常仍會依照雙方收入比例,命非同住的一方支付扶養費。
扶養費要付到幾歲?
依現行法律規定,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原則上至子女滿18歲成年為止。
不過,成年並不代表所有扶養義務一定立即終止。
例如:
- 子女仍在大學就讀
- 尚無獨立經濟能力
- 因疾病或身心障礙無法工作
也可以透過離婚協議書的方式,特別約定父母負擔扶養費的義務再為延長(例如延長到大學畢業為止)
二、扶養費怎麼算?計算方式與影響因素
這是離婚案件中最常見的問題。
許多人希望知道:「到底每月應該付多少?」
答案是:
法律沒有固定金額。
法院會依照個案情形綜合判斷。
法院核定扶養費的主要計算方式
目前法院實務常見作法,大致如下:
- 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或各地方政府公布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資料[1]。金額如下列表格:

- 評估子女實際生活需求(例如年齡、教育、醫療、才藝等)。
- 再依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及收入比例分擔。
舉例而言:
臺中妻子A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請求丈夫B給付扶養費。若兩人經濟能力、收入狀況均相差無幾,法院基本上會以最新年度(目前為113年度)的數額新臺幣28,754元,作為一名未成年子女的合理扶養費數額,並由雙方以1:1的比例平均分擔,因此最終法院可能會判B應每月給付未成年子女14,000~15,000元的扶養費用。
然而,若夫妻一方收入顯然較高,則上開比例也會加以調整。例如,筆者曾經處理過一件臺北的扶養費案件,依照上開表格,臺北市的合理扶養費為34,952元,若平均分擔,理論上應該是一人負擔17,000~18,000的扶養費。但該案件中,丈夫於鴻海公司擔任經理一職,年收入為妻子的10倍以上,因此最後法院調整扶養費負擔比例為1:6(即妻子負擔1/7、丈夫負擔6/7),最終妻子僅需負擔每月5,000元的扶養費。
影響扶養費金額的三個因素
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雙方收入差距
收入越高的一方,通常需負擔較高比例。
法院不只看薪資,也會參考:
- 投資收入
- 租金收入
- 公司分紅
- 財產狀況
避免有人刻意降低薪資規避扶養責任。
二、子女實際需求
若子女有重大傷病,需要特殊醫療照顧,所需醫藥費高昂等,扶養費也會因此調高。
三、其他財產狀況
除了薪資外,若一方擁有大量房地產、股票或其他資產,也可能影響法院判斷其扶養能力。
實務判決的扶養費金額範圍(參考)
以近年法院判決觀察,呈如前述,大多是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每人每月平均月消費支出為準,若父母其中一方收入較另一方高、或子女有特殊醫療需求,法院命父母應分擔之比例可能會有所調整[2]。
因此,實際金額仍須依個案評估。
三、離婚協議書中的扶養費:這些條款一定要寫清楚
許多離婚協議只寫一句:
「每月支付扶養費新臺幣15,000元。」
看似簡單,但往往日後最容易產生爭議。
金額以外還要約定哪些事項?
建議至少寫明:
- 每月支付金額
- 支付日期(例如每月5日前)
- 匯款帳戶
- 給付方式
- 遲延給付利息
- 是否隨物價指數調整
- 特殊費用如何分擔(醫療、補習、留學、才藝等)
約定越明確,未來越容易執行。
協議的扶養費金額太低,事後還能改嗎?
可以,但並非隨時都能調整。
若出現重大情事變更,例如:
- 子女重大疾病
- 教育費用大幅增加
- 一方失業
- 收入劇烈變化
均可能向法院請求增加或減少扶養費。
然而,倘若已經在離婚協議書約定扶養費數額,除非金額過低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利益;又或者協議後發生上開重大情事變更,否則一般來說,法院對於變更扶養費的審查相當嚴格[3],原告請求增加扶養費的訴訟,在實務上被駁回的機率相當高。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就應盡可能將各種情況納入規劃,避免日後爭議。千萬不要為了趕快離婚、取得監護權,因而在扶養費這一塊與對方妥協,否則屆時反而迭生紛爭。
四、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
若對方長期拖欠扶養費,不代表只能一直等待。
以下是實務上常見的處理方式。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若已有「執行名義」,例如:
- 法院判決
- 法院調解筆錄
- 可作為執行名義的公證書
通常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例如:
- 強制扣薪
- 扣押銀行存款
- 查封不動產
- 查封股票、保險(需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
- 扣押其他財產
讓法院協助強制取得扶養費。
提起扶養費訴訟
若沒有上開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執行名義」(包含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也是一樣,因離婚協議書並非「執行名義」),就仍需要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
法院將依雙方收入、財產、子女需求等因素,決定合理金額;倘若雙方已經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應給付多少扶養費,呈如前述,若無情事變更之情事,法院也很可能會直接依照離婚協議書所記載之數額為裁判。
律師可協助蒐集薪資、財產、生活支出等證據,提高請求成功的機會。
刑事責任:不付扶養費可以告人嗎?
很多人以為:
「不付扶養費就一定成立遺棄罪。」
其實並非如此。
刑法上的遺棄罪,須符合較高門檻,例如故意不履行扶養義務,且已使子女陷於無法維持生活、生命或身體安全受到危害等情形。
若只是一般扶養費遲延、欠繳,通常仍以民事程序(如強制執行或訴訟)處理,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
五、扶養費可以申請調整嗎?
可以。
扶養費並非終身固定,而是可能隨著雙方經濟能力及子女需求改變而調整。
申請調降扶養費的條件
例如:
- 長期失業
- 收入大幅減少
- 發生重大疾病
- 再婚並扶養新生子女
- 經濟能力明顯下降
法院會要求提出:
- 所得資料
- 扣繳憑單
- 財產資料
- 醫療證明
僅以「最近比較辛苦」為由,通常不足以獲准調降。
申請調增扶養費的條件
若出現以下情況,也可請求增加扶養費:
- 醫療費增加
- 特殊教育需求
- 生活成本提高
- 對方收入大幅增加
申請流程通常包括:
- 蒐集收入及支出資料。
- 評估是否符合情事變更。
- 向法院提出調整扶養費之聲請或訴訟。
六、扶養費常見問題 Q&A
Q:對方失業了,可以不付扶養費嗎?
不可以。
短期失業並不會免除扶養義務。
若確有重大經濟困難,應向法院聲請調整扶養費,而非自行停止支付。
Q:我取得監護權,對方就不用付扶養費了嗎?
不是。
即使孩子由您單獨照顧,另一方仍依法負有扶養義務。
法院通常仍會依收入比例要求對方分擔扶養費。
Q:成年子女還可以向父母請求扶養費嗎?
原則上成年後,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扶養義務已經結束,不得請求扶養。
結語:扶養費不是給前配偶,而是保障孩子的成長
扶養費制度的目的,在於確保子女即使面臨父母離婚,仍能獲得穩定的生活、教育與照顧。
無論您是希望請求扶養費、遭遇對方長期拖欠扶養費,或認為目前扶養費金額已不符合現況,都建議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評估最適合的處理方式,以保障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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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正遇到以下情況:
- 對方拒絕支付扶養費
- 不知道扶養費可以請求多少
- 想調整扶養費金額
- 離婚協議不知道如何約定扶養費
- 收到扶養費訴訟,不知道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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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攜帶或提供:
- 離婚協議書
- 法院判決或調解筆錄
- 子女生活支出資料
- 雙方收入或相關財產資料(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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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實務判決節錄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家上字第82號民事判決:本院審酌被上訴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在台北市,及兩造之職業、身分及財產所得等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93-249、476頁)、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受扶養需求,並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3年度台北市地區每月每人平均消費支出為3萬4,952元,認扶養甲○○、乙○○每月所需費用各為3萬元,應屬適當,再衡酌兩造之年紀及工作能力、經濟狀況相當,扶養費用應由兩造平均負擔,故上訴人每月分擔甲○○、乙○○扶養費用各1萬5,000元,應屬合理。至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主張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過高,台北市114年每人最低生活費僅2萬379元,並認每名子女每月扶養費僅需1萬元以內云云,惟上開最低生活費是中央及各直轄市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作為審核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基礎,除家庭總收入,另有考量家戶的動產(存款及投資等)、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限額。本件兩造之經濟、家戶所得及財產狀況,並未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參以被上訴人提出113年間相關甲○○、乙○○生活開銷以外之學校課輔、補習費等繳費證明(見本院卷第139-167頁),甲○○每月補習費支出即至少6,800元以上,乙○○學校課後補習費每學期亦需1萬多元,故上訴人辯稱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各僅需1萬元以內,自非可採。 ↩
[2]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家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本院審酌A02係00年00月00日生,與A01同住臺北市,並由A01單獨扶養及任親權人,業如前述,故其於112年6月1日至滿18歲,係就讀高中,生活圈在臺北市,有食衣住行育樂等各項基本生活需要,且仍需成人保護教養。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臺北市111年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已達3萬3730元,業如前述,上開統計資料係調查包含食衣住行育樂等各項支出,且有地域之別,應能反映各地區國民生活水準,可作為扶養費之參考。又A01於108年至112年之年度收入依序為93萬4889元、118萬4754元、111萬7694元、86萬4952元、123萬2802元(見本院卷二第19至23頁、原審家親聲字第50號卷一第41至57、271至275頁),A03於108年至112年之年度收入則依序為203萬8424元、255萬3135元、112萬0484元、76萬6863元、88萬8141元(見本院卷二第27至30頁、原審家親聲字第50號卷一第59至69、277至281頁),為兩造所不爭執(上開不爭執事項㈥);可見兩造均有穩定職業及收入;雖A03另須扶養現婚姻所生之長子、次女(見原審卷一第27頁),但其配偶A04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見本院卷二第29頁),故應可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況A03前與A01約定以薪資2/5之金額給付關於A02之扶養費,依民法第1055條、102年5月8日修正刪除前之非訟事件法第127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07條規定之立法意旨,法院為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以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依歸,原則上不應變更較其2人協議給付金額為低而有背於未成年子女之固有扶養權利之有利事項,故認A02扶養費以每月3萬3000元計算,應屬合理。本院並審酌兩造資力、A01負主要照顧之責等情,認由A03負擔其中2/3、A01負擔其餘1/3為妥適。 ↩
[3] 最高法院102台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定:按法院於「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而命給付子女扶養費時,其「給付扶養費之方法」,固得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審酌一切情況,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惟家事事件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僅就「給付扶養費之方法」究採總額給付(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或定期金給付,設有限制或排除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之規範而已,若夫妻離婚,對於包括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金額及方法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項,已經達成協議,因負給付扶養費之一方不履行協議,他方依協議請求給付時,本身即具有高度訟爭性,自應尊重當事人處分權。於此情形,法院除就給付之方法得命為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或有情事變更情形(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外,應不許任意依上開規定,變更夫妻間協議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金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