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珊白法律事務所蔡韋白律師審閱|刑事法律科普
易科罰金以判決主文的每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但不是判6個月以下就一定可以繳錢代替入監。收到判決或執行通知後,先核對罪名、宣告刑與折算標準,再依通知聲請;是否准許仍須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審核。
先掌握這幾個重點
- 基本門檻: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並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
- 折算標準:依判決主文,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 判決寫明可易科,不等於必然獲准;若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可能不准。
- 收到執行通知後,應依期報到並提出聲請;不要自行延誤。
- 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服,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向諭知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
一、「科罰金」、「併科罰金」、「易科罰金」有何不同?
判決書常出現「科」、「併科」與「易科」,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科罰金
法官直接以罰金作為主刑,例如判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金。若罰金未完納,後續涉及刑法第 42 條的強制執行、分期或易服勞役等問題。
併科罰金
法官在自由刑之外,同時宣告罰金。例如「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原則上兩種刑罰均須執行;不能把它理解為二選一。
易科罰金
法院宣告短期自由刑時,符合刑法第 41 條要件者,可用判決所定金額折算日數,以繳納金額替代原自由刑。它是自由刑的替代執行方式,不能由受刑人任意選擇,仍須符合法定要件並經執行檢察官審核。
| 主文例示 | 閱讀重點 |
|---|---|
| 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金 | 直接宣告罰金刑。 |
| 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二萬元 | 兩種刑罰均須處理;另看主文是否分別記載替代執行標準。 |
| 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 | 自由刑有折算標準,仍須經執行階段審核。 |
二、易科罰金:判決寫了就一定能准許嗎?
不一定。判決主文記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元折算一日」,表示裁判已諭知折算標準;到了執行階段,受刑人仍須向檢察署提出聲請,由執行檢察官依具體情形審酌。
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同時規定: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則不適用。因此,不能只看到主文中的折算文字,就認定一定能以繳款完成執行。
三、易科罰金條件:哪些刑度可能適用?
依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基本門檻包括:
- 所犯罪名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 法院實際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沒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排除情形。
數罪併罰時不能只看合併後的執行刑。刑法第 41 條第 8 項規定,若各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使所定應執行刑超過六月,仍可能適用。但是否符合,仍須逐一核對各罪罪名、宣告刑、判決主文與定應執行刑結果。
四、易科罰金一天多少?總額怎麼算?
折算標準以判決主文為準,依法可能是每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
例如,判決宣告有期徒刑三月,並記載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若以九十日作說明,估算為:
90 日 × 1,000 元 = 90,000 元
這只是說明公式。實際折算日數、應繳總額及已執行日數如何扣抵,應以檢察署執行科最後核算與開立的繳款資料為準。
同樣90日,不同折算標準差多少?
| 假設折算日數 | 判決每日標準 | 示例總額 |
|---|---|---|
| 90日 | 1,000元 | 90,000元 |
| 90日 | 2,000元 | 180,000元 |
| 90日 | 3,000元 | 270,000元 |
這張表固定同一個日數,是為了看出每日標準造成的差異,並非讓受刑人自行選擇最低的金額。判決寫2,000元,就不能以網路常見的1,000元自行繳納。也不要把「三個月」一律當成每案精確90日;估算前先看主文,最後仍以執行機關核算為準。
先把輸入資料找齊,再估算
先在完整判決主文找出每一罪的宣告刑及折算文字,再列出執行機關通知的日數、已執行或待扣抵資料,以及是否另有併科罰金。若同時有數罪、定應執行刑或已執行日數,不要只拿其中一段刑期乘上每日金額;請承辦單位核對後再確認應繳數額。
五、易科罰金怎麼聲請?收到通知後的4個步驟
1. 核對通知內容
確認報到日期、地點、執行案號與應攜文件;若無法如期到場,應儘早依通知上的承辦方式聯繫,不要逕自不到。
2. 依期到執行科報到
通常需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執行通知;仍以通知所載要求為準。
3. 提出易科罰金聲請
向承辦單位表明聲請意願,並依個案需要提出工作、家庭、健康、照護責任或其他可供審酌的資料。
4. 等候審核及繳款指示
獲准後,依檢察署開立的繳款方式與期限辦理,並妥善保存收據。
報到前的文件清單
- 身分證件、印章、完整判決及執行通知;以通知所載為準。
- 如需說明資力或生活狀況,可整理低收入戶、清寒、身心障礙、在學、薪資或照護責任證明等與個案有關的資料。
- 獲准繳納後保存收據;未獲准前不要自行認定已完成執行。
六、易科罰金不准時,怎麼確認理由與救濟?
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但書以「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作為排除條件。實際判斷仍須回到個案,例如犯罪情節、再犯情形、執行必要性及卷內資料,不能單憑「初犯」「已和解」或「有工作」就保證結果。
若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應先確認正式執行指揮內容與理由。受刑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若認為檢察官的執行指揮不當,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並依同法第 485 條以書狀為之。救濟有程序與個案判斷問題,收到通知後宜儘速整理判決、執行文件及相關資料。
七、易科罰金與社會勞動、緩刑、緩起訴比較
| 制度 | 程序時點 | 法律效果 |
|---|---|---|
| 易科罰金 | 判決確定後的執行階段 | 用核定金額替代原宣告的短期自由刑。 |
| 易服社會勞動 | 判決確定後的執行階段 | 符合刑法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 1 要件並經准許後,以每六小時折算一日提供無償社會勞動。 |
| 緩刑 | 法院判決階段 | 法院宣告一定期間內暫不執行刑罰;期間與條件依判決而定。 |
| 緩起訴 | 檢察官偵查階段 | 在一定期間內暫緩起訴,可能附帶應履行事項。 |
四者所處程序、決定機關與法律效果均不同,不能互相替換,也不應只因名稱相近就混為一談。
八、易科罰金常見的3個誤解
1. 有錢就一定能易科罰金
資力不是唯一條件。先分清楚所犯罪名的法定刑與法院實際宣告刑,再確認有無法定排除情形。和解、工作或家庭資料可依個案整理,但不能用任何一份證明換取保證准許。
2. 準備分期或聲明異議,就可以不報到
不要自行認定原通知已失效。即使準備聲請分期、社會勞動或提出救濟,仍應向承辦單位確認目前應履行的報到、繳款與執行要求;是否有變更,以正式通知或處理結果為準。
3. 易科罰金與併科罰金只要處理其中一筆
兩者處理的是不同刑罰。若主文同時宣告自由刑與併科罰金,應分別核對執行項目、金額及替代執行文字,不要把自由刑的易科金額誤當成所有款項的總和。繳款後保留單據,也確認單據對應的案件與項目。
九、易科罰金常見問題 FAQ
Q1:易科罰金可以分期嗎?
可以提出分期聲請,但須經檢察官審核,並非自行分次繳納。彰化地檢署公開說明,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可檢具證明聲請;遲延一期可能被撤銷許可。各案應備資料、期數及繳款方式,請依承辦檢察署指示確認。另須區分刑法第42條的罰金刑與第41條自由刑易科罰金,不直接混用規定。
Q2:無法繳納易科罰金,可以改做社會勞動嗎?
符合刑法第 41 條第 2 項等規定者,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每六小時折算一日;是否准許仍由檢察官審核,且身心狀況、矯正效果與法秩序維持等均可能影響結果。若原本是罰金刑無力完納,則另涉及刑法第 42 條及第 42 條之 1,不能一概而論。
Q3:易科罰金會有前科嗎?
易科罰金只是有罪判決確定後的執行方式,不會把有罪判決變成無罪。至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否記載,仍須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及個案情形判斷,不宜直接用「有前科」或「沒有前科」概括。
Q4:易科罰金一天是多少錢?
依判決主文,每日折算金額可能是1,000元、2,000元或3,000元,不能自行選擇。總額另須核對實際折算日數;例如90日乘以每日1,000元,示例為90,000元。
Q5:易科罰金聲請沒有准,可以先不報到嗎?
不要自行不到或拖延。先依通知聯繫承辦單位,確認正式理由、報到及執行要求,再依具體情形評估聲明異議等程序;準備救濟不等於已獲准變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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